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知多少?
时间:2014-04-16
来源:南方法治报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均有特别的规定,最新的专项法规,是国务院在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近日,记者采访了东莞市中级法院法官,通过几个案例对其中的主要规定进行解读。
女职工孕期内享有在劳动时间内产检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是我国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上的特别保护。
案 例 公司未付职工产检期内工资被起诉
梁某供职于东莞某公司,在职期间怀孕并产下一名男孩。梁某在休完产假后提起诉讼,主张东莞某公司没有支付其因产期检查而请假时间内的工资等;梁某提供了相关的病历资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当时以病假名义向东莞某公司请假,此后亦未提交相关的病历资料,但从病历资料来看,梁某确实前往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法院最终判令东莞某公司支付梁某产期检查的请假时间内的工资,但认为梁某并未及时提交相关的病历资料,东莞某公司并非故意克扣该工资。
法律建议 请假去产检,应提前向单位说明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这是不被允许的,况且这可能会对女职工造成危险。怀孕女职工可以请假进行产前检查,这是法定的带薪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不过,怀孕女职工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应当在请假时提前向用人单位说明,如用人单位需要查看病历等相关资料,劳动者也应当出示,以便用人单位确认,减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的可能。
企业应人性化保障哺育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对于哺育期内的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有特别保护。其中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育期内的女职工加班和参加夜班劳动,以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哺乳时间,这也有利于婴儿的健康成长。
案 例 女子未在公司哺育与公司争吵被解雇
吕某入职于东莞某公司后生育一小孩,小孩现未满一周岁。吕某每天回家哺育1小时,后东莞某公司设置哺育室要求吕某必须在哺育室哺育。双方发生争吵后,东莞某公司解雇吕某。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东莞某公司的厂规对女职工的哺育没有规定,而且实际设置的哺育室缺乏窗帘、门锁、桌椅等必要设施。法院认为,吕某的哺育时间是其法定的权利,东莞某公司应当予以保障;东莞某公司设置哺育室方便女职工哺育是正确的,但是哺育室应当从方便哺育、保护隐私的角度进行设置,东莞某公司设置的哺育室显然未能得到上述要求,吕某因此与东莞某公司发生争吵,过错不在于吕某。
法律建议 进行人性化管理促和谐劳动关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从人性化的角度进行特别规定的。对于哺育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劳动安排上应当尽量人性化,例如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哺育时间,或者设置合适的哺育室,减少女职工的来回奔波。进行人性化的管理,并不一定增加大量的经营成本,但却能由此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及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对女职工的产假时间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又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女职工在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
案 例 产假内无工资,女子起诉单位
梁某某在东莞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怀孕并产下一名男孩。梁某某在休完产假后提起诉讼,主张东莞某公司没有支付其产假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某在向东莞某公司申请休产假得到批准后没有回东莞某公司报道,直接提起诉讼,东莞某公司直到纠纷发生时,才从梁某某处看到其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法院认为,梁某某并未向东莞某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因此东莞某公司未能及时了解梁某某的生育情况,东莞某公司并非故意克扣产假工资;但从梁某某提交的资料来看,梁某某确实可享有相应天数的产假,故最终判令东莞某公司支付梁某某相应的产假工资。
法律建议 请产假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女职工生育所享有的产假,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准许。当然,女职工亦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难产、多胞胎等情况在请假后才出现,也应该在请假的期间内告知用人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增加产假时间,以便用人单位确定女职工可休产假的法定天数及应得的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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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应了解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清楚本单位是否存在相关的劳动岗位,是否有女职工从事相关工作,以免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被追究责任。女职工也应当了解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四大类:
1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