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一审判决银行负全责
时间:2014-04-16
来源:南方法治报
明明卡在身上,钱在异地被人取走或转账。近日,从化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 卡不离身遭盗刷
2013年11月13日凌晨2时30分至3时左右,李某在从化的家中连续收到10条短信,提示其随身携带的某银行工资卡在河南省取款、转账及产生手续费共2万多元。
情急之下,李某立即通过电话冻结了储蓄卡,并于当日早上6时30分报警,取得报警回执,随后到该银行网点进行投诉,并打印了涉案储蓄卡ATM取款、转账和手续费的交易明细。当日上午9时42分,李某到从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随后,李某向从化法院提起诉讼。
■各执一词
原告:对储蓄卡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并尽力避免盗刷损失扩大
2013年12月16日,从化市法院受理李某的起诉。法庭上,李某表示,其被盗刷的储蓄卡为李某工作单位统一办理、发放的工资卡。李某对该储蓄卡一直都有妥善保管,并没有发生过遗失,平时也没有用该卡进行过消费;此次,李某的这张储蓄卡却在河南被盗刷,实属银行方未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造成。而且,李某称,自己在发现该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便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此,李某向法院请求,判决发卡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交易不能确定是第三人盗刷 开卡时有约定损失由原告承担
对此,被告银行方则辩称,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该储蓄卡在河南使用过,并不足以证明其资金交易是由第三人盗刷所产生。同时,银行方向法院提交了该储蓄卡相关管理章程,并指出,原告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的义务,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银行负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从化法院认为,李某与发卡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发卡行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保障卡内存款安全。而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妥善保管储蓄卡卡片及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
本案中,涉案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河南省,而根据公安机关相关材料反映,该段时期李某一直在从化市内,该储蓄卡也并未离开过李某身边。交易发生后,李某即时电话冻结储蓄卡,并于当日两次报警以及到发卡行处反映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经法院查明,并无证据反映李某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情况。
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报案材料等,法院认定本案存在伪卡交易。而涉案发卡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对银行卡和ATM机安全管理疏于维护,使其ATM机无法识别伪卡,导致储户银行卡内资金损失,银行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全部经济损失。
因此,从化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该发卡行负全部责任,向李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宣判后,发卡行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移交广州中院审理。
■法官支招
妥善保管银行卡遭遇盗刷注意保存证据
经办法官提醒大家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正确使用密码,如果银行卡被盗刷是因为储户对于银行卡或银行卡密码保管方面的过失造成的,则储户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遭遇类似银行卡盗刷的情况,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第一,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应马上报警,并通知发卡行冻结银行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第二,立即到银行、ATM机取款或查询余额并保留凭条,或到商店刷卡消费,保留当时银行卡并未离开自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