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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母亲“赠”房屋 弟弟“代言”诉亲兄争产权

时间:2014-04-16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793 次

来源: 南方法治报

 

为争祖屋产权,作为母亲监护人的阿源(以下均为化名)以八旬老母亲的名义将大哥阿森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母亲与大哥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母亲转移该房产50%产权的行为无效。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母亲行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陈阿婆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过户房产起纠纷

陈阿婆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建筑面积约84平方米。2012年11月1日,陈阿婆立下《遗嘱》,内容为:百年之后,涉讼房屋为两个儿子所有;此遗嘱为本人唯一遗嘱。同年11月30日,陈阿婆又立下《遗嘱》,内容为:去世后,将依法属于其所有的涉讼房产交由小儿子阿源一人继承,与他人无涉。该《遗嘱》于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2012年12月13日,陈阿婆与大儿子阿森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递交《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约定阿森向陈阿婆购买上址房屋中的42.39平方米,交易价格为40万元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同年12月19日将上址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陈阿婆、阿森名下,各占1/2产权份额。庭审中,阿森确认购房款并未实际支付给陈阿婆,双方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2013年4月12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陈阿婆患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目前不能完全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完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阿婆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陈阿婆的小儿子阿源向越秀法院起诉,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陈阿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阿源为陈阿婆的监护人。

弟弟说

母亲老年痴呆大哥欺骗过户

阿源称,阿森在与母亲同住期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2012年底,他搬入与母亲同住,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代管母亲的财产。2013年初,阿源发现老母亲的部分财产不翼而飞。经查,2012年阿森利用母亲老年痴呆,欺骗母亲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产的一半产权过户至阿森名下,但阿森至今分文未付。阿源认为阿森非法侵占母亲财产,严重侵害了母亲的权益。故不得已,以母亲的名义一纸诉状将亲大哥阿森告上法院。

哥哥说

胞弟为一己私利不顾母亲意愿

阿森则称,其胞弟阿源长期在外,不务正业,只知不断问母亲拿钱,对母亲漠不关心。母亲居住的房屋是祖屋,母亲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不争气的阿源变卖自己唯一的住所。退一步说,如果阿森真的想骗取母亲的房产,为何只过户产权的一半呢?这显然有悖常理。 

同时,母亲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母亲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2012年底,母亲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工作人员也询问过母亲的真实意愿,其也能证明母亲办理产权过户时思维清晰。因祖屋的产权问题将儿子告上法院,与自己的亲生儿子对簿公堂不是母亲的个人意愿,本次诉讼是阿源为了满足一己私利而提起的。

母亲说

祖屋平分一人一半心系小儿愿与同住

陈阿婆称,大儿子对其很好,在她生病的时候经常照顾她,很孝顺。不知道怎么的,小儿子就和大儿子对簿公堂了,真不明白为什么他们会吵成这样,祖屋一直就想给两个儿子一人一半。小儿子阿源已离异,和她一起生活好一点。 

且陈阿婆的亲戚、退休前同事和邻居出庭作证称,陈阿婆多次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给阿源和阿森各一半。

判决

无法证明签订合同时阿婆精神状态,驳回诉求

越秀法院认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3年4月12日出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阿婆“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不能证明陈阿婆于2012年底与阿森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转移房屋产权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否定陈阿婆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他证人证言也表明,陈阿婆一直有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归两个儿子各半占有的意愿,这亦符合中国老人处分房产的传统习惯,陈阿婆接受法院询问时也清楚表示涉案房屋由阿源和阿森一人一半。 

因此,法院认定陈阿婆与阿森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50%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均合法有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阿婆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