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酒瓶放阳台砸伤路人 法院判赔38000元
时间:2014-03-04
来源:南方法治报
潘爱华 杨婷
阿皮在路上行走,却被楼上飞下的酒瓶砸伤,经广州越秀法院审理认为,将空酒瓶放在阳台上的快餐店员工阿勇应负赔偿责任,双方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近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事件回放
天降空酒瓶砸伤无辜路人
2011年12月10日晚,阿皮在广州市寺右村某楼下经过时被一个从楼上坠下的啤酒瓶砸中头部。阿皮受伤后,于当晚9时15分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8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月5日,共住院26天。阿皮被诊断为:右顶骨开放性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外伤性迟发性左顶叶脑血肿、双顶部脑挫裂伤、右顶部头皮挫裂伤。
事件发生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调查取证。笔录反映,阿勇、阿新是广州市某快餐店的员工,该楼房是快餐店提供给员工的宿舍。事发当晚8时左右,二人在楼梯转角的护栏旁喝啤酒。约20分钟后,阿新将空啤酒瓶放进了垃圾桶里面,阿勇将空啤酒瓶摆放在垃圾桶旁边的护栏上,然后两人就回了房。
一审认定
把酒瓶放护栏砸伤人应担责
该楼的出租方广州某公司表示,导致事故发生是阿勇、阿新在楼上喝酒,并将啤酒瓶放在阳台上所致,公司对事件的发生根本不存在任何管理上的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阿勇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常识完全可预见将空啤酒瓶放置在护栏上是极其危险的行为。
因此,法院推定是阿勇的过错行为导致空啤酒瓶有机会坠下并造成阿皮受伤,其应对阿皮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没有证据证实广州某公司及阿新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阿勇赔偿阿皮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8000余元。
二审判决
管理公司无过错无需担责
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阿皮上诉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确认了导致阿皮人身损害的啤酒瓶是被放置在阳台护栏上的,属于上述法条中的“搁置物”。广州某公司是本案啤酒瓶坠落楼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搁置物坠落造成阿皮的损害,广州某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阿皮认为广州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调查材料可以确定,阿皮被空啤酒瓶砸伤与阿勇在涉案楼房南梯六楼的护栏上放置空啤酒瓶的时间间隔不到一个小时,且整个事件发生在晚上8时以后,要求管理人广州某公司全天候对楼房进行全面巡查,从法律责任上讲未免过于苛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广州某公司对于阿皮被啤酒瓶砸伤事件的发生不具有过错,无需对阿皮所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