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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电话跨行转走 银行被判负全责

时间:2014-01-26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827 次

来源:南方法治报

潘爱华 杨婷

 

银行借记卡上3万余元存款莫名其妙被通过“跨行电话支付”转走,伍女士要求银行赔偿未果,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负全责,赔偿伍女士损失35350元。

案情:卡未离身莫名被转走3万元

由于涉案款项是通过“跨行电话支付”方式被上海第三方机构转走,而伍女士在这段期间并未前往上海,伍女士称其从未开设电话转账业务且涉案储蓄卡一直随身携带。银行则表示“跨行电话支付”实际上就是使用储蓄卡的消费行为,储户无需开通这一特定业务,只需凭带有“银联”标记的储蓄卡及相应的密码即可电话转账。

伍女士在某银行开立了一个借记卡账户并领取了储蓄卡,同时开办了基金、网银业务。截至2013年5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35426.92元。2013年5月21日,伍女士发现该账户以“跨行电话支付”形式分别转账24000元和11300元,并产生手续费合计50元。2013年6月8日,伍女士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华乐街派出所报案,由该所登记受理并出具《报警回执》。2013年8月13日,伍女士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要求该银行赔偿上述损失合共35350元。

法院:银行未告知业务的权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银行在其储蓄卡章程中明确,储蓄卡是在ATM机、联网储蓄所和装有POS机的非联网储蓄所使用,并不包括“跨行电话支付”,而且“跨行电话支付”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进行跨行转账并由银行收取一定费用的有偿服务。因此,储户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同时银行有责任告知、提示储户接受该项服务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储蓄卡已经具有“跨行电话支付”业务功能以及伍女士知晓使用该业务所应有的权利义务,也未能证明涉案“跨行电话支付”行为是伍女士本人所为或授权他人所为或对涉案“跨行电话支付”行为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伍女士35350元。目前,银行已经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业务风险过高不开通为宜

目前涉银行卡案件频发,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银行卡取现或消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妥善保管银行卡,最好勿将卡借给他人使用,发现丢失后尽快向银行挂失。 

2加强安全意识,输入密码时注意周边环境,防止密码被偷窥,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时提高警惕,勿入钓鱼网站,以免泄露银行卡信息。 

3开通银行卡新业务时,最好先到银行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如风险过高,不开通为宜。一旦发现卡被他人盗刷或转账时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