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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大面积死鱼,谁之祸?

时间:2013-12-31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085 次

来源:人民法院报

林劲标 廖冰寒 孙 楠

    

    广东顺德的一个鱼塘一夜之间养殖的鱼类全部死亡,鱼塘主将沿岸的6家家具、卫浴厂全部告上法庭,引发关于谁是“真凶”的大讨论。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企业及其经营者被判承担部分责任,分别赔偿鱼塘主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当事人主动履行了判决。

    缘起:鱼类莫名死亡,被毒死还是污染死?

    广东顺德,河道纵横交错,鱼塘星罗棋布,工业企业林立,马龙村也不例外。村民冯某在2010年12月投资10多万元承包了合作社的一个鱼塘,养殖大眼鳊鱼、武昌鳊、鳙鱼等鱼类。鱼塘一直经营很顺利,与旁边的工厂也相安无事。

    然而,2011年4月22日一早,冯某例行到鱼塘查看,眼前的景象令他傻眼了,昨天还好好的鱼不但不进食,还出现翻白肚、打转、跳跃等症状。这是鱼死亡的前兆!

    按照养殖经验,他赶紧往鱼塘投放增氧粉、解毒剂等,结果依旧无法改变鱼陆续死亡的命运。当日下午,鱼塘中将近4万多斤的鱼几乎全军覆灭,浮满水面。

    村委会闻讯赶来,并通知了相关环保部门。顺德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同时到达现场调查,得出结论是“鱼的死亡与抽水入塘有关,可排除疾病导致的大量死亡”。检验结果还显示:对取回的水样进行常规指标检测,亚硝酸盐严重超标。

    “到底是怎么回事?”不远处,浑浊泛黄的河水引起了冯某的注意。这条自东北流向西南的小河涌流经居民生活区和工业区,而该河涌中段的西北面恰好是冯某的鱼塘,每次均有少量河涌水流进他的鱼塘。

    一眼望去,河涌东岸散布着大大小小6家家具厂、卫浴厂。冯某认为,正是这些共用河涌的邻居排污,才导致河水亚硝酸盐含量超标毒死了鱼,遂向顺德法院起诉包括顺某厂、群某厂在内的6家家具、卫浴厂,要求赔偿损失近50万元,并停止排污行为。

    争论:人都能饮用的水,能毒死鱼吗?

    “在家居、卫浴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本不会产生含亚硝酸盐的废水。”庭审中,各厂家认同鱼的死亡原因,但否认亚硝酸盐含量高与他们有关。

    六被告认为,人工化肥、生活污水、人畜粪便等均可造成河水中亚硝酸盐偏高。此外,在鱼塘里投放饲料过多,鱼类自身的排泄物积累也可造成塘水中亚硝酸盐偏高。被告还提出,附近其他的鱼塘也未发生类似事故,故应是原告自己的问题导致鱼死亡。

    为了证明清白,六被告向法院申请鉴定其工厂排放的废水中是否含有亚硝酸盐。

    然而,顺德区环境保护检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却与厂家的声明相反。6份报告列明,6家工厂排放的废水中均存在亚硝酸盐,含量为0.003毫克/升至0.244毫克/升不等。

    对此,被告以《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制》中亚硝酸盐的指标限值为1毫克/升作为对比,认为他们的亚硝酸盐排放量微乎其微,远低于饮用水标准,“人都能饮用,何况是鱼呢?”

    “二者适用标准不同,不能直接等同。”监测站副站长余明到庭说明情况时,否定了这种论断,他认为,饮用水标准不一定适用于渔业。

    厂家还提出,报告中对亚硝酸盐含量的“评价结果”既没写超标也没写达标,而是空白。余明解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没有对亚硝酸盐作出规定,因此没有在报告中列明标准值和结果,也无法判断企业对水质的污染程度。

    “相关标准都没有对亚硝酸盐的含量作出强制规定,可以反证鱼死是冯某管理不善造成的,与我们无关。”厂家强调。

    判决:死亡系双重因素共同造成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冯某确实存在对鱼塘管理不善的问题。除了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外,事发当天,监测站根据污染特征和家具行业特点,主动对工厂周边河涌水和鱼塘水进行了水质污染检测,形成了2011年4月27日的《监测报告》。

    报告显示,河涌水的化学氧量和氨氮标准值分别是30mg/L和1.5mg/L,如比照该值,鱼塘水分别超标近4倍和2倍。

    化学氧量和氨氮偏高对鱼塘水有什么影响?余明解释,在氧化性气氛下,氨氮可以转化为亚硝酸盐,增氧则会增加氧化性。根据冯某的陈述,他从河涌抽水入塘后,连续向鱼塘投放了饲料,在鱼死亡的过程中,向鱼塘投放了增氧粉、开增氧机。冯某这一系列处置行为,均可能导致塘水亚硝酸盐偏高,加速塘鱼死亡。

    2011年4月27日的报告还显示,河涌水、鱼塘水中均含有二甲苯。余明指出,二甲苯是工业废水的特有标识,虽然渔业用水标准对此也无规定,且在塘水中含量不高,但足以说明塘水有一定的工业污染。事实上,6家工厂均没有建造环保排污设施。

    最终,法官推定是水质环境污染与养殖管理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塘鱼死亡,塘主冯某负主要责任。6家工厂确实排放了一定程度的亚硝酸盐,该程度的亚硝酸盐可能不足以导致塘鱼死亡,但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故判决顺某厂、群某厂等分别向冯某赔偿1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连线法官■

    多重污染源叠加如何确定责任分担

    据该案主审法官周子昌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几乎涵盖了此类案件的所有难点,如损害结果的认定、因果关系的推定、责任比例的分配等。

    为了查明相关事实,此案经过四次开庭、两次鉴定、多次实地查看,耗时一年多。“即便如此,环境污染案件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在此类案件运用公平原则和生活经验解决纠纷即显得尤为重要。”周子昌解释道。

    实践中,若由污染受害者来证明污染与损害间因果关系显失公平又强人所难,故我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回归本案,6家工厂排放的亚硝酸盐是否为鱼致死的原因?鉴定无法给出绝对准确的科学判断。鉴于这种因果关系的“科学不确定性”,只能通过本案现有证据和鱼塘养殖经验推定,6家工厂排放了亚硝酸盐进入了河涌,河涌中的亚硝酸盐通过原告抽水的过程进入鱼塘,之后塘主采取了投放饲料、增氧粉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增加了鱼塘的亚硝酸盐含量,塘鱼因此死亡。

    周子昌认为,根据盖然性规则,虽然厂家排放的亚硝酸盐浓度很低,但无法排除6家工厂在塘鱼死亡中起的作用,而厂家在庭审中没有对此提出相反的证明,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针对庭审时厂家多次提出相关水质标准没有对亚硝酸盐的排放量规定的抗辩,周子昌认为,现实因立法疏漏或者科技水平的限制,某些物质确实没有法定的排污标准。

    无限制的排污或者即便排污达标,依然不能成为绝对免责的依据。“法律还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权利公平”,周子昌认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就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排污量大小以及各自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过程所占原因力大小,以及其与责任承担比重之间关系如何计算,也是一道难题。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周子昌分析本案中各企业承担赔偿数额因素有:每个厂排放的亚硝酸盐量的大小;排污点距离受损鱼塘距离的远近;厂家的经营规模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