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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擅自改动已查封证物被告妨害诉讼被处罚款10万元

时间:2013-12-06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496 次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佛山11月20日电  查封了的机组,在庭审比对时发现无故多了一光轴。今天,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决定,对该被查封的机组负有保管义务的中山明阳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该案是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为佛山市索奥斯公司,被告为佛山添百利公司及中山明阳公司。原告系“一种钢化炉自动反弯钢结构”专利的所有人。然而,2012年,原告公司却发现添百利公司未经其授权生产、销售相同产品。后经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发现其共生产了3台侵权反弯机组,其中一台销售给了中山明阳公司。

    原告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添百利公司、明阳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和40万元。

    对于原告的指控,添百利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明显优于专利技术方案,不需要通过抄袭手段占有市场。而明阳公司认为,自己通过合法渠道向添百利公司购买涉案产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庭庭审时,法官发现,在明阳公司保全时的被诉侵权产品中并无“直线光轴”,而现场比对时却明显多了一光轴,可确认保全证物已明显被改动。对此,两被告均无合理解释。

    法院审查认为,添百利公司构成侵权,而明阳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且得到添百利公司的认可,故依法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明阳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其保管义务,导致本案重要的证据、被诉侵权产品被改动,严重妨碍本案诉讼的顺利进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添百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1.5万元,明阳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判决后,法院以中山明阳公司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另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保全证据负有保管义务

    明阳公司以其使用的侵权产品来源合法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对法院罚款进行抗辩。

    对此,佛山中院民三庭庭长刘建红解释道,尽管明阳公司不负侵权责任,但其依旧对法院保全的证据负有保管义务。而明阳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本案的重要证据、被诉侵权产品被改动,严重妨碍本案诉讼的顺利进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建红进一步解释,证据被改动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案件的胜败。与其他传统民事案件法庭调查明显不同的是,知产专利案件中技术比对是法官调查的重要环节,即通过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法官提醒,证据保全中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被责令保管的人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的证物,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转移、隐藏、毁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