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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女子“诬告校长强奸其女”被判刑1年半

时间:2013-05-2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765 次

 

大众网济南520日讯(记者张帆)大众网记者今天从平邑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平邑县“铜石镇南阜完小校长被指强奸9岁女生案”已查明,系女生母亲闫某某诬告陷害两名校长,日前,平邑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12714,闫某某到公安机关指控本县铜石镇南阜完小校长王加生、副校长姜峰于530上午在学校音乐教室内将其女强奸。经公安机关调查,闫某某所指530上午其女被强奸的时间段内,王加生与多名同事外出参加吊唁活动,姜峰则为四年级一班上英语课,该校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亦均未看到闫某某所称其女“被人叫离教室”、“强奸” 以及“抱上车外出就诊”等情况,闫某某提供的证人均对闫某某所指情形予以否认。

 期间,闫某某先后带女儿至平邑县人民医院和临沂市人民医院检查,在平邑县人民医院,以“老师都承认(强奸)”为由让医生填写“处女膜轻微破裂、外口松弛”的诊断证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检查得到“处女膜完整,外阴没有损伤”的检查结论后,未将该检查结论交给公安机关。

 闫某某为达到让公安机关“逮人”的目的,先后将其女的两名同学叫到自己家中,以棒棒糖、雪糕诱哄,以写材料是闹着玩诱骗,以不抄写事先拟好的材料就不让回家相威胁,迫使二人按闫某要求写下了“看见王加生、姜峰用车拉女生外出”、“沈老师给穿上的裤裤”等材料,闫某某随后将该材料交到公安机关。7月中旬,闫某某又携带烟、酒、牛奶等到其女语文教师沈某家中,让沈某证实530给其女儿穿裤子,被沈某拒绝。

 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表明,闫某某报案所指内容不实,法院认定,闫某某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校长强奸其女儿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词向公安机关控告两校长,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查体后,其明知女儿没有被强奸的可能,仍向公安机关隐瞒真相,继续进行控告,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平邑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同时,大众网记者今天从“平邑新闻”官方微博上获得了同样的信息,该微博518发布了由县法院提供的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根据通报,2013417,平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被告人闫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