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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吃出一条虫 顾客勒索3000元换来8月刑

时间:2013-04-2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033 次

 

在餐馆吃饭的时候竟然发现饭里面有一条小虫子,这真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什么胃口都倒掉了。一般人遇上这种情况,可能会要求老板再换一个饭菜,又或者要求老板不能再收自己的餐费,但于某这个顾客可没有那么客气,在饭里发现虫子后,于某硬是勒索了饭店老板3000元,结果自己却也因此为自己换来了八个月的牢狱之苦。近日,该案由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2012
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于某和朋友一起到清远市清城区某快餐店里吃饭,席间,于某发现服务员为其朋友所盛的米饭内有一条米虫,于是便以吃到蚂蚁为由要求快餐店老板或店里能做主的人出来处理。由于当时快餐店老板和主管均不在场,事情未能当面解决,于某随后结账离开快餐店。2012826日至28日间,被告人于某故意多次向该快餐店订餐,并对快餐店的送餐员工进行殴打及威胁,此后,该快餐店的员工只要一看见被告人于某的电话都不敢再送餐了。快餐店老板陈某迫于无奈打电话约见了被告人于某,并于201283011时许向被告人于某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随后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在产生纠纷时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是通过故意多次订餐,其后又对送餐员进行威胁和殴打等极端方式借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款已经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判决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后语: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违规或违法现象的,公民有权行使监督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揭发,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但千万不能自行替有关部门行使公权力,更不能企图趁机敲诈对方一笔以满足一己私欲,否则,极有可能落得与本案被告人一样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