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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考场被疑作弊跳楼致残学校被判承担30%赔偿责任

时间:2013-04-2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253 次

 

 

高三女生张某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监考老师发现后将其手机收缴,考试结束后,张某惧怕被抓作弊跳楼致残。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

 

被告重庆市求精中学对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01115,张某在重庆市求精中学青杠校区文科楼三楼“文优”班教室参加语文考试时使用手机,监考老师赖某发现后,将张某的手机收走。1130分考试结束后,张某询问此事如何处理,赖某未明确答复。张某独自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等候,后进入教室旁边的教师办公室。1230分左右,张某从办公室的窗户跳楼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截瘫和大小便失禁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后张某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尚未成熟,往往不能正确面对压力和挫折,学校应当充分认识学生的心理特征,对学生可能出现的不良情绪及时进行疏导,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监考老师履行职责收走手机并无不当,但应当对张某被收走手机后可能产生的心理压力有所预见,在张某询问事情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告知其处理方式并做好心理疏导,以避免张某产生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过于悲观的心理预期。但监考教师收走手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任由张某独自在空无一人的办公室等待未知的处理结果,让其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以致做出跳楼轻生的极端行为。学校对可以预见、应当注意的事项未完全尽到相应义务,应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