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被判赔精神损失5万元
时间:2013-03-28
新快报
精神损害赔偿“大门被推开”
打工仔拐走甘家小孩一案,经过两年多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前日,广州中院支持原告甘家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判处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精神损害获赔偿在刑事案件极为少见,甘家的代理律师连称:“推开了一扇大门”。
●回顾小孩六岁时被拐17年后奇迹相见
20年前,甘正洪携妻儿从四川到广州务工,遇见两化名男子邱文龙与张新华声称被劫,生活困难,便好心收留并介绍他们到工地干活。两男子和甘家日益熟络,悲剧却发生了。他们带走甘正洪6岁儿子甘林,一去不复还。
甘林经转手被送给一户知识分子家,很受宠爱,但甘林一直想寻回亲生父母,并在“宝贝回家”网发布了消息。2009年,从未放弃的甘父把寻子消息也发到了“宝贝回家”网。机缘巧合,他们真的再相见了。
●起诉
28元的物质赔偿
提出28元的物质赔偿,这是一个既心酸又无奈的决定。甘家解释,被拐时,甘林身上穿的就是那套自个看中的粉红衣服,虽只值28元,却是甘正洪夫妇俩在漫长的寻亲、期盼和回忆中,对甘林最深刻的印象。
更重要的是,按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的索赔中,如果没有实际的损失,仅索赔精神损失,那将无法立案。
●审判
二审判决获支持
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28元的物质损害赔偿,但驳回精神损赔偿。理由是“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甘家认为,甘林被拐彻底改变了他们的生活。十几年来,夫妇多次辗转各省各地,家财散尽并一度举债,当年日子红火的包工头变成清贫的修车工,事业和家庭遭受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精神确确实实深受创伤。
对此判决,甘家不服,继续上诉。其代理律师蔡险峰认为,根据2010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其中牵涉法律冲突,此案引发了广泛的争论。2011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昨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人贩邱文龙赔偿甘林衣服经济损失28元,并判决其向甘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此前,邱文龙在上诉中已经陈述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对于这笔“前程未卜”的精神抚慰金,甘家夫妇昨日表现淡然而满足:“这是一个很好的精神安慰。”
“此案广州中院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终确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原则。”该案代理律师蔡险峰昨日情绪相当高兴,他向记者解释,“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失获赔毕竟少,这是历史性的判决,为所有在刑事案件中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打开了向犯罪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