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男子抢劫杀人灭口 潜逃13年求轻
时间:2013-02-28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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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开庭审理此案的法庭上,宁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只是为了谋财,用刀刺被害人何某艳是为了制止她的喊叫,没有杀她的动机和故意,且其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宁军这一辩解意见,法院查证,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均可证实其用刀捅刺何某艳胸部多刀的事实,且被害人肖某凤等人的证言均可证实其离开现场后,没有返回肖家关闭煤气、拆除雷管炸药的事实,足以证实其杀人灭口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宁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抢劫得手后为阻止被害人呼救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且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负案潜逃期间,又再次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又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科作案,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依照我国法律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宁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