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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厂卖烟遇交通事故受伤 未被认定工伤状告社保局胜诉

时间:2013-02-2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571 次

法院: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东莞时报

 

东莞时报讯 (首席记者 赵宏杰) 日前,东莞市第一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工厂员工周某加班中途休息外出买烟,回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却未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周某工不服,遂诉至法院,东莞市第一法院最终认定他属于工伤。

休息期间外出买烟遇车祸

周某是东莞市某耐皿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与妻子彭某租住在东莞市桥头镇桥龙路南一巷。

2011126晚上,周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包括周某等加班。次日零时许,该公司安排加班员工中途休息,由于公司没有规定休息期间禁止员工外出。

于是周某在公司吃了夜宵后,乘坐同事的摩托车外出买烟,20分钟后买烟后回公司,在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路口,其所乘的摩托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后被送至东莞市某医院治疗,并被该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1、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3、弥漫性轴索损伤、多发脑挫伤;4、右颞骨、中颅窝骨折”。

事发后,交警认定周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撤销社保局决定书

201215,周某就其上述交通事故导致的受伤一事,向被告东莞市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为工伤。

社保局受理后,认为其此次的受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于2012216,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没有禁止员工休息时间外出,而员工在休息时间外出后返回公司继续上班的性质、目的与其从住所前往单位上班是一致的。

而周某的此次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最后,法院认定周某属于工伤,并依法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审理案件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1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对如何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在审理类似本案案情的案件过程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