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空间泄露他人隐私 法院判删除并赔钱
时间:2013-01-28
来源:成都商报
被妻子告离婚,没离成,丈夫发表QQ日志披露妻子姐姐的个人隐私,“她带小白脸去西藏耍。”妻子的姐姐又将其告上法庭。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都江堰法院判决认定该男子侵犯了妻子姐姐的隐私权,判令删除日志、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李华在成都做服装生意。2009年10月,李华与张军通过网络相恋,并于第二年结婚。婚后二人不和,李华将张军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4月30日,张军在其QQ空间发表一篇网络日志,披露李华及其姐姐李红大量的个人隐私,并称李红带“小白脸”到外地去耍。之后,李红多次要求张军删除,但张军均不理睬。
2012年5月,李红花费1060元,请公证处对这篇日志进行了公证,以固定证据。随后,她将张军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张军未经李红许可就在其空间上发表含有李红个人隐私内容的日志,又没设密码,泄露了李红的个人隐私,侵犯了李红的隐私权。最终判决张军删除这篇日志,并在其空间内向李红道歉,还要赔李红公证费1060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
法官提醒,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证据极易灭失,本案中李红采取公证措施固定证据,才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因此产生的费用可向侵权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