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小悦悦案”肇事司机终审获刑两年半

时间:2012-12-2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627 次

20121219 08:35

来源:羊城晚报

 佛山中院终审仍认定“小悦悦事件”为“过失致人死亡”,但量刑比一审轻一年

羊城晚报讯记者黄晓晴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小悦悦事件”肇事司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已经由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胡某最终获刑两年六个月,比一审判决少了一年。

一审

“过失致人死亡”被判三年半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结合视频资料等做了一个侦查实验,即用一个体型与小悦悦相似的公仔为模特摆放在被撞位置,由一名身高与驾驶人胡某相似的人员驾驶肇事车辆沿案发当天路线前进,做距离、行为、声音、速度测试等实验,判断胡某的行为性质。

另外,事件发生在去年1013日,相关证人证言及证据显示,胡某在案发后几天内生活、工作正常,是在1016经人提醒,才知道广佛五金城内发了“小悦悦事件”,随后才从视频中辨认出肇事车辆是自己所驾驶的车辆。16日当日,他便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事发地是否属“道路”引争议

胡某的二审代理律师刘昌松认为,一审法院“过失致人死亡罪”适用罪名不当,“能否认定为道路,关系到胡军的定罪量刑”。刘昌松解释说,如果认定为道路,胡军所犯属于交通肇事罪,由于未逃逸,刑期为3年以下;如果不认定为道路,胡军所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为7年以下。两者处罚力度相距甚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不属于“道路”范围,故本案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判决

罪名依然是“过失致人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案发地点在广佛五金城商铺之间的通道上,通道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市场交易人员出入以及消防等,并非供社会公众和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因此一审法院依照现有有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胡某定罪处罚并无不当。

但是,一审判决后,胡某与其他相关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小悦悦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小悦悦的父母303000元,小悦悦的父母对胡某表示谅解。

 二审法院认为,据此,可以酌情减轻胡某的刑事责任,遂终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