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非婚生女儿能上好学校 亲生父亲让她上法院告自己
时间:2012-08-10
更新:2012年08月01日 来源:都市快报
昨天,宁海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案件。
林某是宁海人,今年40岁。
13年前,林某在宁波一家工厂工作,认识了同为宁海人的工厂老板陈某,两人互生好感。
当时陈某已有家室,但两人同居了。一年后,林某生下一个女儿。
女儿出生的几个月里,陈某经常来看望,也出了生活费。但林某自知这段感情没有未来,不久就带着女儿回到宁海农村老家,独自抚养女儿,和陈某极少联系。
5年前,女儿到了上学的年纪,林某为让女儿获得更好的教育,带着女儿搬到宁海城区,让女儿在城区的学校上学。因为户籍问题,女儿只能按照外籍生对待,林某要缴纳一笔择校费,对她来说负担不小。
随着女儿日渐长大懂事,林某觉得不该再隐瞒她的出身,今年,她如实告知女儿陈某是其生父,父女俩也见面相认。
就在相认后不久,新的招生政策出台,学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这意味着就算林某交得出择校费,女儿也不能继续在城区读书了。
林某心急如焚,她想到一个办法:陈某的户籍在宁海城区,如果让他抚养女儿,女儿户口跟着他,就能顺理成章在那里上学了。
她找到陈某说了这个想法:“跟女儿分开我也舍不得,但你条件比我好,女儿跟着你,读书也比较有利,虽然我们不是夫妻,但你毕竟是孩子父亲……”
陈某表示理解,但考虑到家里人的感受,还是有些为难。“要不我们通过法院确认一下,这样我家里人也没话说了。”
今年6月,林某将陈某告上宁海法院,要求确认女儿与陈某的亲子关系,并要求女儿由陈某抚养。她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显示,孩子和陈某具有血缘关系。
林某认为,陈某完全有抚育女儿的能力,并能为女儿提供良好的就学条件和环境,尽管女儿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法律地位依法应当与婚生子女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当给予保护。
陈某对亲子关系表示认可,也表示愿意听从法院判决。“如果判给我,我不要她付一分钱抚养费。”
昨天,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基于鉴定结果,确认陈某与孩子的父女关系。
根据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结合林某和陈某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判决女儿由陈某抚养至成年。
据宁海法院民庭法官介绍,随着婚恋观的逐渐开放多元,同居、试婚、婚外情等现象多有发生,造成非婚生子女的增加。涉及非婚生子女的诉讼,以前宁海法院每年一般是个位数,去年增加到十多件,多是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者确定子女归哪方抚养、谁出抚养费、出多少抚养费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法官说,当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法确认亲子关系,这种鉴定准确率高,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成为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去年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官说法
私生子案件增多
非婚生与婚生子女权利义务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