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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要求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时间:2012-08-1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037 次

 

公安部要求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吸毒成瘾未戒除不予核发驾证

 

 

法制网北京86日讯 记者李恩树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着手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明确了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要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对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当事人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当事人未主动申请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按照相关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通知规定,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环节,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比对已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对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核发驾驶证。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要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经检测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通知要求严格校车、客货运等重点驾驶人监管。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予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要全面清理校车驾驶人,认真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还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要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现有的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