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法院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
时间:2021-11-12
五华法院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树立司法权威,近日,五华法院对一名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彰显了法律尊严。
何某与刘某原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父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何某借款,并亲笔签名了一张借据由何某收执。2019年5月,何某与刘某办理协议离婚。2020年6月17日,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刘某与其父亲共同偿还欠款,并提交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自愿离婚协议书》债务处理载明:无共同贷款,备注:女方父亲向何某借款金额约120万元(以转账为准)如女方父亲无法偿还借款,由女方刘某偿还给男方何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提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内容为其本人手写加入,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显示无债务,可见何某与刘某在离婚时,双方不存在债务问题。故何某主张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而何某将手写加入债务内容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提交给法院,属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为此,五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何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何某不服该罚款决定,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