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阳光执行”
时间:2020-10-21
五华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见证“阳光执行”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贯彻依法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10月20日上午,五华法院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见证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的执行行动。
2019年4月12日,原告廖某番等七人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刘某香等三人告上法院。五华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判决刘某香、廖某清将砌结在位于五华县棉洋镇某村“重庆楼”正屋座向左边部分原左下正间范围内的红砖墙(四边)及简易门拆除,恢复屋地原状,并将屋地交还给七原告管理使用。后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刘某香等人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廖某番等七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五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五华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公告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后决定对该案实施强制执行并拟定详细执行方案。考虑到案件本身的执行难度及现场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为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增强执行威慑力和执行效果,五华法院决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同见证执行。10月20日上午,五华法院执行局联合棉洋镇司法所、桥江派出所等部门和当地村委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依法强制执行该案,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一名到现场见证执行。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在涉案范围拉起警戒线,指挥工作人员按判决书确定的范围将红砖墙及简易门拆除并搬离现场,恢复屋地原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香情绪激动,多次试图冲破警戒线,并鼓动其家属对执行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干扰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执行干警在烈日下始终耐心细致地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做劝阻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主动退出执行现场。在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全程监督见证下,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