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第6期我院依法对恐吓执行干警的申请执行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
时间:2019-05-13
我院依法对恐吓执行干警的申请执行人
予以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
5月9日,我院依法对用电话及短信恐吓执行干警的申请执行人温某作出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2月18日,温某向我院申请执行与何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我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沟通协调,认真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何某同意支付执行款,并于5月7日将执行款项6万多元转至法院执行款专户。5月8日执行款到账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打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温某,并通知在5月9日下午到法院领取执行款。温某声称其一定要在5月9日上午拿到执行款,执行干警在电话中告知由于该日上午执行干警须外出执行,只能在下午赶回法院办理,请申请执行人理解和配合。但申请执行人不仅不理解执行工作,反而在电话中责骂执行干警,后甚至发短信恐吓。5月9日下午,我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温某作出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在法律的威慑和执行干警的批评教育下,温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面向执行干警道歉并出具《检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