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法律震慑威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时间:2017-09-01
为加快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近日,我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坚持灵活机动的执法方式,巧用法律威慑力,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起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状的执行案件得到圆满执结,受到当地党委、政府高度肯定和群众称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3月底,五华县横陂镇超群村村民魏某未经五华县横陂镇石下村民委员会同意,擅自在石下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内修建坟墓。当年5月28日,五华县林业局就魏某在石下村集体山林修建坟墓一事作出华林罚责通字[2016]第0901号《责令复绿通知书》,要求魏某:1、自接到通知书起一个星期内自行迁移复绿;2、自觉到五华县森林公安分局接受处理。但魏某未按五华县林业局《责令复绿通知书》的处罚决定迁移坟墓及恢复原状。2017年3月29日,五华县横陂镇石下村民委员会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魏某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魏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原告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修建坟墓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为此,我院依法判决被告魏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修建在原告五华县横陂镇石下村集体林地上的坟墓及土地神位迁移,并拆除两条挡土墙,恢复林地原状。判决生效后,魏某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根据申请执行人五华县横陂镇石下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我院于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案件承办人陈友广考虑到执行内容是迁移坟墓,涉及姓氏、宗族等重大社会稳定问题,一旦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极有可能激化内部矛盾,甚至可能引发流血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于是,执行人员没有急于马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认真分析案件情况后,采取灵活机动的执法方式,把法、情、理融合到执行工作中,想尽办法、多渠道依法做足释法析理工作。积极利用被执行人是老板的特殊身份,明确向其阐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能会面临司法拘留并罚款、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相应处罚,在法院执行干警诚心诚意促膝谈心和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魏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在立案执行的第12天即自觉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涉案林地恢复了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