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协助市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件
时间:2017-09-01
近日,我院安流法庭协助市中院民一庭对一宗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该庭庭长范汉平对双方当事人阐法释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华县安流供销社就争议土地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安流镇原坪上生产队将三个公共粪池(即争议土地)中的两个卖给了李某,另一个卖给了案外人李某林,后来李某通过调换获得了案外人李某林所购买的公共粪池,并对该三个公共粪池的土地进行实际管理使用至今。1986年五华县安流供销社与原福陂乡政府(由联兴社、陂文社、联坪社合并组成,原坪上生产队属于联坪社)签订《购买合同》而取得了该争议土地的权属,并于1989年2月16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于1989年5月10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一直未对该争议土地进行实际的管理使用。双方因该争议土地长期发生纠纷,为此,五华县安流供销社多次请求当地镇、村相关部门解决,均未果。
2017年2月15日,五华县安流供销社将李某告上安流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清除其种植在该争议地内的果树、所砌结的水泥、墙基及其所堆放的砖头等杂物,并将该争议土地归还原告管理使用。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范汉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安流法庭依据原告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确认该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所有,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清除其在法院所确认原告所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内所种植的果树、所砌结的水泥、墙基及其所堆放的杂物,并将该土地归还原告管理使用。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争议土地归其所有。考虑到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案情复杂,上诉人实际使用该争议土地时间长,但被上诉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方矛盾激烈,可能引发多起诉讼案件,加重当事人诉累,因此市中院法官在认真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指导我院安流法庭就近做好调解工作。为此我院安流法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勘察现场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结合当地习惯及争议地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经范庭长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各自获得部分争议土地的权属,长达三十多年的物权保护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