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法院强制拘留“老赖”,促19年积案圆满执结
时间:2017-06-21
5月16日,五华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老赖”赖某强制执行实施司法拘留。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赖某的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胡某于5月18日达成协议,并按协议交清该案执行款,该起长达十九年的执行积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赖某与胡某于1994年开始发生借贷关系,至1996年4月1日,赖某结欠胡某借款本金18.4万元。由于未能及时偿还,双方又于1997年5月1日再次结算,赖某欠胡某借款本金18.4万元和利息10.964万元(按月利率50‰计)并立据欠单两张。赖某共付了1.5万元利息给胡某,后其余本息未付。胡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将赖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胡运娣欠原告胡某借款本金18.4万元和利息10.964万元有借条和欠条证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应予支持,但约定的月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应按月利率30‰计付利息。1998年7月6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赖某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胡某的借款本金18.4万元,并从199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30‰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已付的1.5万元从应付的利息中抵除)。一审判决生效后,赖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申请执行人胡某的申请,五华法院于199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案件承办人于1998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当年9月10日前履行完毕,可被执行人赖某不但不自觉履行,还常年外出“躲债”。五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赖某座落在安流镇学少管理区青江村的店迹一间,经五华县房地产评估所评估核价为7.207万元,并向社会公开公告拍卖和变卖,但无人购买,后变卖给申请人胡某所有。法院于1999年3月25日作出裁定,按五华县房地产评估所核价为7.207万元变卖给申请人胡某所有,变卖所得款扣除赖某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1.0372万元,评估费720元,实际执行费3457元,合计1.4549万元,实际偿还申请人胡某为5.7521万元,除已付1.5万元利息外,仍欠本息为30.4679万元,仍按(1998)华法经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继续履行。
2008年10月6日,申请执行人胡某以被执行人赖某有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赖某的常住地址。执行干警立即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赖某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等信息依法进行查询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赶到被执行人赖某的住所地发现赖某为“躲债”已离开住处。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胡某再次以被执行人赖某回老家做房子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干警再次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依法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赖某确实开始在五华老家新建房产,但因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赖某无法开展执行活动。2017年5月初,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赖某因建房子已回到五华老家的线索,执行干警马上来到被执行人赖某老家,告知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某态度恶劣,执行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构成妨害执行行为。5月16日,五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某作出强制拘留15日(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决定。在法律的威慑下,5月18日,被执行人的家属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胡某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交清该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胡某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申请执结该案。当天,五华法院依法对被拘留人赖某解除强制措施,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