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流法庭成功化解纠结两家村民12年的承包经营权纠纷
时间:2017-06-21
近日,安流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纠纷,促使原告廖某旁自愿撤回起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月8日,五华县棉洋镇村民廖某旁到安流法庭起诉廖某萍,要求被告廖某萍归还强占的责任田1.2亩。据了解,1994年,原告廖某旁的父亲为案外人廖某帮向被告廖某萍借款8千元提供担保,提供的抵押物是其家庭承包经营的1.2亩责任田。2005年,原告廖某旁的父亲去世,被告廖某萍即向原告声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物责任田的使用权人已去世,该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应归其所有。被告廖某萍当年就向租赁该责任田的租种人收取了部分租谷,并从第二年开始亲自耕种该责任田,以致从2005年开始原告廖某旁和被告廖某萍因该责任田发生了纠纷,原告廖某旁多次找当地村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解决争议,均调解未果。
安流法庭立案后,为妥善处理该承包经营权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农村土地争议矛盾,庭长范汉平及时主动与当地政府相关调解部门、当地村委和村民小组联系,对该纠纷的有关情况深入进行详细地了解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在镇相关部门、村委、村民小组工作人员的协调下,结合本案的基本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有关责任田纠纷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定,明确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多方的耐心劝导和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廖某萍自愿交回作为抵押物的争议责任田归原告廖某旁使用,原告廖某旁则自愿替债务人向被告廖某萍偿还8千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5月12日,原告廖某旁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