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法院成功执结一互易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送来感谢信
时间:2017-05-15
4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拿着感谢信来到五华法院执行局,感谢法院为其成功执结了被执行人赖某拖欠的货款2.5万元。
2014年7月3日,陈某与赖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约定:(一)陈某将现有两台旧龙门吊卖给赖某,折款人民币1.7万元;(二)赖某销售200平方约定规格的石板给陈某,总金额为1.7万元,即抵对龙门吊款;(三)交货时间在2014年8月底前交清,并运至陈某家门口堆放好;(四)由于陈某的两台龙门吊已被赖某拆回其家中,其给陈某的石板又未交来,如赖某违反协议规定,陈某所需石板到别处购买,赖某应将龙门吊款付清给陈某,否则按每元每月五分计息给陈某。赖某收到陈某的龙门吊后,一直没有按照上述协议将石板运送到陈某家,也没有将龙门吊款支付给陈某。2016年6月20日,陈某将赖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赖某支付货款1.7万元及从2014年9月1日起至还清货款止按月利率50%计付利息。诉讼中,被告赖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根据各自的需要进行货物互换而产生互易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龙门吊折款1.7万元有理,应予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有理,但协议书每元每月5分计算利息(即月利率50%)的约定,超过了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违约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五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赖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货款1.7万元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从2014年9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但一审判决生效后,赖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某的申请,五华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员李玉强接到案件后,通过认真查阅案件材料,积极主动与双方当事人约谈,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管理等财产管理部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案件情况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了解。通过了解得知被执行人赖某之所以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因为当初他给申请执行人陈某运了200平方石板,但是陈某不肯验收,认为责任不在他。申请执行人陈某解释之所以不收下赖某的200平方石板是因为其运输的石板不符合协议要求。了解案件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多次耐心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终于在执行干警动之于情、晓之于理的劝说下,双方愿意以2.5万元执结该案。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来到五华法院领取了法院转交被执行人赖某所欠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