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17-01-18
1月16日,我院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案件当事人肖盈盈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有力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对家暴侵害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对有效防治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1月5日,我院依法受理了原告肖盈盈以其丈夫李文雄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1月15日下午,肖盈盈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生活及工作均受严重影响,担心被告李文雄会再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特向我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受伤照片、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有力证据。我院经审查后认为,肖盈盈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即于次日上午作出禁止被申请人李文雄对申请人肖盈盈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和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在人身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的裁定,以法律的威严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肖盈盈撑起了保护伞。
作出裁定后,我院当即向申请人肖盈盈与被申请人李文雄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为确保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切实有效履行,我院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向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委会送达,以便协助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至此,我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正式生效,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