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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和解执结一起14年前因未成年被告人故意杀人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时间:2016-09-19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493 次

近日,我院执行干警经过不懈努力,成功和解执结了一起由中院指定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周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周甲的父母被判令赔偿被害人父母84169.10元。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民事赔偿款项一直没有履行。

2002年4月19日,时年17岁的被告人周甲从广州其姐处私自回到五华,因害怕父母责骂而不敢回家,走到已荒废多年的县城原酒厂的酒糟房过夜。翌日下午,他因玩赌博游戏机输掉身上仅有的100多元钱而心情懊丧,回到歇住处时看到同村男孩周乙在翻动他的行李包且手里正拿着原本放在包里的扑克牌后十分恼火,便拔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水果刀朝周乙腹部割了一刀,将该男孩割伤。因担心周乙回去告诉其父母,遂生杀人灭口恶念,又用水果刀朝对方的颈部及全身猛割多次,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该案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在(2002)梅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部分第二项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丙曾甲周甲的父母)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丁李甲(周乙的父母)的经济损失84169.10元。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2003年,周丁李甲曾向梅州市中院申请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周丙曾甲无固定收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梅州市中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16年8月1日,周丁李甲周丙曾甲购买了社保且已领取保险金、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梅州市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五华县,市中院裁定(2002)梅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的第二项由我院执行。

2016年8月17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承办人魏志辉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双方同是水寨镇上坝村村民,若简单地强制执行,虽然能使案件得以执结,但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且经过调查了解发现申请执行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较为困难。为达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承办人多次带领执行干警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经过多次思想沟通和法律教育,被执行人态度明显转变,愿意尽力多方筹款尽快清偿债务,并主动上门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丁李甲同意被执行人周丙曾甲赔偿63000元,剩余赔偿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赔偿。2016年9月7日,我院将被执行人交来的63000元赔偿款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周丁李甲。至此,本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