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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法院在除夕日执结一宗涉台侨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5-03-31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313 次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司法拘留

 

218日(除夕当天),被执行人戴某明在被五华法院司法拘留后由于认识态度较好并自觉把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并书面保证不再就涉案房屋问题与申请执行人纠缠,法院遂于当天下午对其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该案的成功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戴某玲、戴某珍、戴某珠三姐妹均分别长年在台湾省桃园县、屏东县居住。200783日,申请执行人同胞兄长戴某栋与被执行人戴某明订立“预约合同”,将其母亲戴某娥生前所有的位于五华县河东镇长乐东路一栋三层楼房出卖。2010524日,台湾板桥法院判决戴某栋所卖的房屋为四兄妹共同继承。201238日,梅州市梅江区法院作出了(2011)梅江法民三初字第76号判决书,判决确认戴某栋与戴某明签订的《预约合同》无效,并限戴新明在判决书生效后把房屋返还给戴某玲、戴某珍、戴某珠、戴某栋四兄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戴某明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到梅江区法院申请执行。为方便执行,市中院于201342日裁定指定由该院执行。

该院在执行中查明,执行标的物座落于五华县河东镇长乐东路的房产,正由被执行人及其八十高龄的父亲占用。该院遂依法向被执行人戴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发出了执行公告,限令其应在201366日前搬开,但戴某明未自觉履行。后因被执行人戴某明与戴某栋因定金合同纠纷在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房产已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因戴某明申请诉讼保全进行了查封,案件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为此,该院在同年913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定金合同纠纷案生效后,梅江区法院于20131231日解除了对该房屋的查封。此后,申请执行人到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不断信访。院党组书记、院长毛嘉鹏高度重视,经常关注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亲自与执行人员研讨执行方案。2014年下半年,执行人员几次到广州等地查找被执行人戴某明的下落未果。2015217日(腊月29日),执行人员接到当事人举报,得知被执行人回到五华县城,执行二庭庭长李文东马上组织干警找到被执行人,经请示院长同意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戴某明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经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家属和亲朋好友做思想工作,在动之于情、晓之于理的感召下,被执行人家属于第二天主动搬出占用房屋的家私并安置好被执行人年老的父亲。被执行人戴某明也主动承认了错误,获提前解除拘留措施。除夕日傍晚,被执行人顺利腾退并交付了涉案房屋,该案终于得到了完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