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调拆旧墙 握手言和拆心墙
时间:2014-07-07
五华法院化解一起状告县政府撤销房地产权证纠纷
近日,五华法院行政庭利用行政协调机制,在多方参与下成功化解了原告廖某辉诉被告五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某东撤销房地产权证行政纠纷。该案系原告与第三人两邻居因一堵积怨多年的相邻旧墙权属纠纷而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近一个月的努力协调下,原告与第三人自愿拆除了该堵旧墙,并同意各自拥有一半墙位解决实际争端,最终原告主动撤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廖某辉与第三人黄某东是邻里关系,两家祖辈均是解放前从异地搬迁到双华镇居住。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两家人在五华县双华镇双华圩相邻而居,两家所住房屋东西墙壁相连,两家素来相处融洽,关系甚好。2007年,第三人欲将自己的房子进行拆旧建新,两家因为相连的东西墙位引发了争执。原告认为该墙壁属于自己所有,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证实,而第三人则认为该墙应属自己所有,有《房地产权证》可以证实。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第三人考虑到保持原告老房主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拆房时保留了与其相连的墙体。2013年,原告也准备拆旧建新时,两家矛盾进一步恶化。原告认为其房产在1989年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明确写明:“西至房管所公房相连(自墙)”,因此其与第三人相连的墙应属自己所有。第三人则认为其房产在2006年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上明确写明:“东墙共墙”,因此其与原告相连的墙位应属双方共有部分。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断,虽经双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土所、村委会多次出面调解处理,仍未果。最终原告将五华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其于2006年5月26日核发给第三人的《房地产权证》。
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矛盾持久而尖锐,在行政庭办案法官勘查现场时第三人情绪特别激动而发生激烈的争吵,在办案法官和当地派出所出警协助下才及时制止了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五华法院院领导考虑到本案事关邻里间的和谐相处、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百姓的安居乐业,案情虽然简单,但当事人之间矛盾日益激化,要求行政庭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好该纠纷,并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此,案件承办人黄定斌多次下乡进村,向村委会和村民了解情况,在多方参与下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的机会,采取面对面、电话等多种方式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耐心悉心的劝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将双方相连的墙壁拆除并各自拥有一半墙位。原告主动撤诉。至此,本案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消除了多年隔阂,两家人最终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要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