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法院审结首宗强迫劳动罪案件
时间:2012-12-03
近日,五华法院对首宗强迫劳动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迫劳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冯某、温某、陈某6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至5000元不等。五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徐建雄,五华县总工会干部,五华县工业园辉胜达、富兴五金等公司员工共40多人旁听了庭审。
2012年8月间,被告人胡某(男,49岁,重庆市人)从惠州市带彭某、张某等20名工人到五华县周江镇增洞村力鹰砖厂做工。被告人胡某采取殴打、扣押工人身份证、手机等手段强迫工人劳动,并雇佣被告人冯某(男,23岁,四川省广安市人)、温某(男,32岁,河南省驻马店人)、陈某(男,43岁,重庆市人)为砖厂管理人员负责看管工人。四被告人通过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超时劳动、仅给少量报酬等方法,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冯某、温某、陈某以暴力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长时间强迫多名工人劳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彭某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温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