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
时间:2012-03-31
3月27日,我院邀请1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河东镇下村村石仔塘现场见证强制执行申请人丘传富等人与被执行人丘建国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同在场的还有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河东镇政府、镇司法所、镇国土所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当地群众等共80多人,执行干警最终将争议土地交还给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的申请执行人丘传富等人。我院通过这次阳光执法活动,既解决了该涉执信访再审案件的执行难题,又增强了代表和委员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由于原告丘传富等人诉被告丘建国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矛盾激烈,2008年1月,我院在审理后判令被告应将争议土地返还给原告管理使用;被告不服上诉到梅州市中院,同年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9年初,经原告向省高院申请,该案由省高院指定河源市中院进行再审;同年9月,河源市中院撤销梅州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10年1月,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通过调阅一审勘验笔录并到当地村委会调查后,会同原一审案件承办人重返现场勘验,发现本案在二审终审判决后该争议土地(三小块共约37.2平方米)原貌已被被执行人铺设水泥形成禾坪而改变,导致应返还的土地四至难以确认界线。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具体住址不详,执行人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丘传富说明情况,案件无法以其他方式和解执行,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为确保案件准确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于2010年5月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不断向有关部门信访。院长毛嘉鹏对此高度重视,指示主管院领导和执行人员想方设法及时妥善解决好这一案件,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有关情况。为使案件尽快完全执结,执行人员经过多次深入现场询问周围知情的群众,但均无法确认应返还土地的四至及界线。2011年12月7日,执行人员会同镇司法所、村委会干部,由申请执行人丘传富对执行标的作现场指认四至和尺寸,但其要求将案外三间房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执行,对指认四至及尺寸的笔录材料拒绝签名,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鉴于无法确认执行标的物的四至界线,而申请执行人对现场指认材料又拒绝签名确认,合议庭决定将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对返还土地的使用,审委会讨论后决定以申请执行人第一次指认的四至界线为基础,用公告形式向社会作出公告,在公告限定期限内如果无人对四至界线提出异议,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近日,我院执行局组织力量,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邀请县、镇、村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到场,按拟定实施方案对应返还土地上的雨棚、花池和门坪等相关附属物全部清除,在量好尺寸划上红线并照相后,将该争议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
此次执行活动,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赞许和广泛好评,更赢得了在场群众的拍手称好。今年以来,我院实行“阳光执行”、审务公开等司法公开举措,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初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由于原告丘传富等人诉被告丘建国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矛盾激烈,2008年1月,我院在审理后判令被告应将争议土地返还给原告管理使用;被告不服上诉到梅州市中院,同年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9年初,经原告向省高院申请,该案由省高院指定河源市中院进行再审;同年9月,河源市中院撤销梅州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10年1月,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通过调阅一审勘验笔录并到当地村委会调查后,会同原一审案件承办人重返现场勘验,发现本案在二审终审判决后该争议土地(三小块共约37.2平方米)原貌已被被执行人铺设水泥形成禾坪而改变,导致应返还的土地四至难以确认界线。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具体住址不详,执行人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丘传富说明情况,案件无法以其他方式和解执行,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为确保案件准确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于2010年5月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不断向有关部门信访。院长毛嘉鹏对此高度重视,指示主管院领导和执行人员想方设法及时妥善解决好这一案件,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有关情况。为使案件尽快完全执结,执行人员经过多次深入现场询问周围知情的群众,但均无法确认应返还土地的四至及界线。2011年12月7日,执行人员会同镇司法所、村委会干部,由申请执行人丘传富对执行标的作现场指认四至和尺寸,但其要求将案外三间房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执行,对指认四至及尺寸的笔录材料拒绝签名,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鉴于无法确认执行标的物的四至界线,而申请执行人对现场指认材料又拒绝签名确认,合议庭决定将该案提交审委会讨论。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对返还土地的使用,审委会讨论后决定以申请执行人第一次指认的四至界线为基础,用公告形式向社会作出公告,在公告限定期限内如果无人对四至界线提出异议,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近日,我院执行局组织力量,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邀请县、镇、村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到场,按拟定实施方案对应返还土地上的雨棚、花池和门坪等相关附属物全部清除,在量好尺寸划上红线并照相后,将该争议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
此次执行活动,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赞许和广泛好评,更赢得了在场群众的拍手称好。今年以来,我院实行“阳光执行”、审务公开等司法公开举措,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初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