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碰刮电线造成村民家电损失,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5-02-17
货车碰刮电线造成村民家电损失,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5年2月10日 来源:南方+
李依琳 徐冰琪
司机罗某驾驶货车在路边卸货时碰刮到供电线路,因电压升高导致徐某等三户村民的家用电器设备被烧毁。肇事司机、司机所属公司、保险公司,谁该为此次事故买单?五华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三户村民财产损失共116990元。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受雇于某工程公司的罗某驾驶该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某路段,在路边卸货时碰刮到供电线路,造成供电线路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货车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当地供电所和村委会分别出具了《情况说明》,均表示该事故车辆挂断零线造成电压升高,烧坏了部分村民的电器设备。2024年6月,徐某等三户村民到法院起诉罗某、工程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电器设备损失。经鉴定,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三户村民设备损失的评估价值为11699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保险条款和投保单均约定保险人对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已就该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增粗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且已在投保时对工程公司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生效。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是工程公司的员工,案涉事故发生时,罗某驾车卸货行为属于履行职务。首先,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案涉事故是卸货时碰刮到供电线路,造成供电线路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规定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余款114990元(116990元﹣2000元)根据责任认定划分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作为其雇主的工程公司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14990元。
最后,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对于商业险条款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当其举证不能时将承担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诉讼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交加盖了工程公司印章的投保单复印件,未提交原件,且无工程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4990元,工程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4990元给徐某等三户村民。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交强险法定免责与商业险约定免责两种不同情形。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是由法律规定,故对于交强险而言不存在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如存在受害人故意致损、被盗抢车辆致损、特殊违法情形(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免责。
商业险的免责事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商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其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如举证不充分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