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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送餐途中撞到人 用人单位要担责吗?

时间:2024-02-2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1107 次

员工送餐途中撞到人 用人单位要担责吗?

时间:2024226日  来源:梅州日报

蓝江

 

餐饮配送人员周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撞到邓某,后邓某将周某、餐饮配送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刘某等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刘某以公司已与周某签订免责条款为由进行抗辩。五华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邓某40941.04元,后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餐饮配送公司与周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周某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自己或他人负伤等后果由周某自行承担。2022125日,周某在驾车执行配送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邓某受伤,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住院治疗15天,后经鉴定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承保案涉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对于剩余赔偿款,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餐饮配送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配送公司未经清算办理了注销登记,而刘某系该公司注销前的唯一股东。刘某表示其与周某签的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自己或他人负伤等后果由周某自行承担,因此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周某系餐饮配送公司的员工,且案涉事故发生时周某在执行餐饮配送工作任务,故周某对造成邓某的损害,由用人单位即餐饮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劳务合同约定了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自己或他人负伤等后果由周某自行承担,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依法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因餐饮配送公司在诉讼中未经清算便办理了注销登记,刘某作为其注销前的唯一股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向邓某支付赔偿金40941.04元。后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餐饮配送公司追求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但应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意思自治不能脱离法律规定,一旦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就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障。而本案中的餐饮配送公司试图通过格式条款将风险转嫁给从业者,妄图通过协议钻“漏洞”,或是用“文字游戏”将风险转移给对方,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既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损害了从业者的合法利益,亦不利于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在此呼吁餐饮配送行业的用人单位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充分保障从业群体权益,同时从业者也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