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通行受阻碍 公正判决解民忧
时间:2024-02-27
邻里通行受阻碍 公正判决解民忧
时间:2024年2月1日 来源:梅州日报
温燊耀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近日,五华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清除其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的石块并填平路面,保持道路畅通,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他把石头摆在村里的公共道路上,阻碍了我和里面几户人家的通行!”五华县某村村民李某将同村村民缪某告上法庭,要求缪某清除其放在公共道路上的大石块,并恢复道路原状。
原来,李某与缪某系邻里关系,涉案道路位于缪某房屋后面水沟边的道路,此处原为生产队时的机耕路,从村道进入,经过该路段,即可到达李某的房屋。2009年,在村委干部以及李某、附近村民的支持下,将该机耕路扩宽,砌结护坡,以利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该道路一直使用至2021年,期间未有村民提出异议。2010年,李某之子与缪某之子签订了土地调换的《人民调解协议》,后缪某认为李某没有按照约定调换土地,遂于2021年将涉案道路挖开,放置石块,致使道路不平且无法通行小汽车,以证明此处为其护坡范围,欲使李某调换土地,案经村镇等多部门调处未果。承办法官认真查看卷宗,实地勘验现场道路长度和方向,并与当地镇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缪某认为该道路使用了他的土地,但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提出的调换土地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并无关联。缪某不能因其与李某的其他矛盾,以通过毁坏路面等手段去解决,而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且涉案道路并非李某一人所有,是附近村民通行之需,缪某在涉案路面挖坑、堆置石块的行为,不利于相邻之间的和睦共处,也不利于村民的生产、生活。综上,法院判决缪某将涉案道路上的土坑填平、石块清除,恢复道路原状,并保持道路路面宽约2.35米的畅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