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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工受伤 雇主与发包方都需担责

时间:2023-04-03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5336 次

雇员因工受伤 雇主与发包方都需担责

时间:2023217  来源:梅州日报

古岳宣 陈美雯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一项水电安装工程的发包方和雇主各承担10%60%的赔偿责任。

装修工人施工时受伤谁来赔偿?

20196月,阿周将其位于五华县河东镇一栋六层房屋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阿俊,后因装修工人中途退出,阿俊便于20211月雇佣阿茂完成剩余的水电工程。14日,阿茂在安装洗水盆过程中,不小心被水磨机割伤左手。经鉴定,阿茂左拇指不完全离断,左拇指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此后,阿茂因赔偿问题未能与阿俊和阿周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雇主与发包人互相推诿谁来担责?

庭审中,雇主阿俊表示安装洗水盆是阿茂与阿周直接商量决定的,不属于其分包的项目,故阿茂受伤与其无关。

发包人阿周则表示,在装修期间,工人全由阿俊负责调配,且水电安装不需要用大型的水磨设备,阿茂受伤完全是其本人操作不当造成的。

发包人与雇主各承担10%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茂与阿俊之间构成劳务关系,阿俊与阿周之间构成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阿俊应当对阿茂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通过阿俊与阿周儿媳妇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知,安装洗水盆属于阿俊的承包范围,且洗水盆需接通自来水管,属于水电安装工程,故阿俊认为安装洗水盆不属于其分包项目的说法不成立。阿俊作为雇主,由于其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

阿周将自家的水电安装工程承揽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阿俊,且允许阿俊雇佣电工作业证已过期的阿茂施工,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阿周应承担本案10%的赔偿责任。

而阿茂本人明知电工作业证已过期却没有及时更换,仍从事电工作业,在安装洗水盆过程中,作为专业人士,没有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负30%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选人用人时要严格审查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雇佣现象越来越普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多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等装修工程。此类案件中,接受劳务者多为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提供劳务者也缺乏安全意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法院在此提醒,提供劳务者要加强安全保障意识,提升自身劳动技能。接受劳务者在选人用人时也要严格审查,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避免由不符合资质的施工方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