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交强险照样要赔
时间:2019-08-09
肇事逃逸 交强险照样要赔
时间:5月8日 来源:南方法治报
刘燕花
司机肇事后逃离现场,保险公司以此为挡箭牌拒绝赔付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的挡箭牌是否过得了法律这一关?近日,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驾车撞伤行人后逃离现场
2016年12月9日,吴某为其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出具一张保险单给吴某收执。
2017年1月15日晚,由于视线不清晰,吴某在五华县安流镇某路段不慎碰撞到行人张某,造成张某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惊慌失措的吴某驾车逃离现场。
同年2月9日,五华交警大队作出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的事故认定书。后经交警大队多次组织调解,吴某补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合计111万余元,张某及其家属也向公安机关请求免于对吴某追究刑事责任。
因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吴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处理赔付保险金事宜,但保险公司均以吴某肇事逃逸且未及时向其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12万元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赔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保险单确定了吴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吴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同时,该条例第24条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款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不同规定,表明了国家立法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区别对待的态度。最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和社会捐助,其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系无偿垫付;而保险公司的经费来源于投保人缴费,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费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系有偿赔付,故保险公司不享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赔付12万元保险金给吴某。
法官提醒逃逸并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在车辆保险齐全的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大部分可以得到所投保保险补偿,虽然肇事逃逸仍可得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同时,肇事逃逸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及刑事处罚。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无论是否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都要立即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勇于承担责任,切勿选择逃逸,逃逸并不能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