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遗产”为何追不回?
时间:2019-04-28
妻子的“遗产”为何追不回?
来源:南方法治报 时间:3月8日
徐冰琪
阿彬在整理妻子遗产时,偶然发现3笔其不知情的转账,原来妻子曾转给妹妹阿兰63万余元。阿彬以其不清楚该3笔款项为由要求阿兰返还不当得利,但阿兰坚称不是不当得利。梅州市五华县法院一审以阿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阿兰属不当得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近日,梅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丈夫对妻子生前3笔转账生疑
家住深圳市的阿彬与妻子阿雪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然而,阿雪于2016年底被发现癌症晚期,后于2017年1月去世。2018年初,阿彬在整理妻子遗产时,发现妻子于2014年6月24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9月8日分别转账30万元、32200元、30万元到其亲妹妹阿兰名下的银行账户,共计632200元。此3笔转账阿雪从未告知过阿彬,而阿彬在得知后也不同意款项支出。后阿彬以阿兰无正当理由持续占有他人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据悉,在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阿雪与阿兰的另一银行账户交易频繁,阿兰的账户转出8笔款项共525.1万元到阿雪的账户,阿雪的账户则转出9笔共422.9万元给阿兰的账户,而转账理由有“公司周转用”、“炒股用”、“临时期货周转用”、“归还借款”等。阿雪生前曾借用阿兰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理财。在诉讼期间,阿彬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阿兰的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6322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法院判决 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属不当得利
庭审中,阿彬表示其从未听阿雪提及该3笔款项的支出,不同意阿兰持续不当占有该款项。
阿兰则表示,阿彬以不当得利起诉,起诉要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驳回阿彬的诉讼请求。阿兰称其与阿雪是同胞亲姐妹,双方长期有经济往来,阿雪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时,经常会向其借钱用于公司周转,这方面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此外,阿雪平时会进行股票、期货投资,在此期间阿兰不时会委托其帮忙理财,其会定期将投资本金和收益转账给阿兰。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彬所提供的证据仅为阿雪3次转账给阿兰银行账户的记录,而阿彬不清楚阿雪为何转账给阿兰,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所涉金额巨大,阿雪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多次转账给阿兰,且最后一次转账是2015年9月8日,距离阿雪2016年底发现癌症晚期有一年左右的时间,但阿雪在此期间没有提出任何返还要求,在去世前也一直未向丈夫阿彬提及该3笔款项,不符合常理。而阿兰则举证证明双方的银行账户在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存在大量经济往来,阿兰转出525.1万元给阿雪的账户,阿雪转出422.9万元给阿兰的账户,阿兰账户的转出数额比阿雪账户的转出数额多了100万余元。阿雪曾借用阿兰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理财,那么也有可能存在阿雪帮助阿兰理财的情况。因此不能排除阿雪因归还借款、投资收益等原因而转账632200元给阿兰。
阿彬未提供证据证明该3笔款项是阿雪的钱,仅以其不清楚该3笔款项为由来主张阿兰属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近日,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普法 为何由请求人承担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上述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4个:一是取得利益,二是他人受损害,三是取得利益与受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无法律上原因。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要件四,即受益人之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由请求人对受益人的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1.请求人的损失是因为自己的给付行为引起的,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行为人需要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理;2.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财产都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要求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促进权利人谨慎地处分财产;3.出于对现有秩序安定性的维护,对于受益人既有的财产占有状态,应当首先推定为合法占有,请求人要推翻受益人的占有状态,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4.如果将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给受益人,请求人则可以在缺乏证据的情形下轻易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由受益人承担举证的风险,甚至规避其他应由主张人举证的案由,不当得利之诉可能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