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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儿媳再婚 公婆为“香火”争孙女抚养权

时间:2019-04-2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6501 次

担心儿媳再婚 公婆为“香火”争孙女抚养权

来源:广州日报    时间:4月17日

徐冰琪

 

一名年轻男子因工伤死亡后,其父母与妻子因为女儿的抚养权却闹上了公堂。父母担心儿媳再婚,不想儿子的骨血被抢走,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法院,要求获得两个孙女的监护权,并要求儿媳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及自孙女们出生后至被儿媳带走前的抚养管理费30多万元等。

  究竟两个孩子的监护权该给谁?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儿媳向公婆支付抚养费46800元,但驳回公婆的其他诉求。

  男子死亡 女儿抚养权成焦点

  三十岁的阿贞原本与丈夫阿光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两个女儿一直在广东五华老家由爷爷奶奶照料,夫妻俩则每月给两老支付1600元生活费。不料,2018年1月底,阿光在东莞市某公园做工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死亡。事发后,阿光公司补偿了68万元给其继承人。不久后,阿贞将两个女儿从爷爷奶奶处带走。经多次交涉无果,两老将儿媳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孙女由其抚养、监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两老在庭上表示,儿子阿光已故,其名下应有后代继承“香火”,儿媳既无工作又没有生活来源,更无固定居所,且随时有再婚再育的可能。此外,两孙女自小随两老一起生活,已与他们建立了深厚感情,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此外,两老还称,他们有一定积蓄,每月每人还有社保补助,在老家也有自建房屋,两孙女之前一直在老家附近的幼儿园就读,对居住和就读环境非常熟悉和适应。

  阿贞反驳说,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自己并未丧失监护能力,不存在指定其他监护人的情形。她可以通过劳动取得经济收入,且阿光的工亡补偿费中包含了两个女儿的抚养费。而公婆年纪较大、精力有限,在教育时较难跟上小孩的思维,容易产生失管、脱管的情况。

  法院:妈妈是唯一法定监护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由法律规定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现阿光已故,作为母亲的阿贞是两个女儿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享有对两个女儿的监护权,同时也是其应尽的监护义务。

  考虑到阿贞夫妇将两个女儿交由爷爷奶奶抚养了36个月,按照相关法律和农村标准,阿贞应支付两老抚养孩子的费用10800元。此外,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虽然老人帮忙带小孩大都出于自愿,但老人带小孩要付出很大的精力和承受不小的压力,因此对于老人的付出应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偿,阿贞应对两老支付36000元补偿较妥。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阿贞向公婆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共计46800元,但驳回两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