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报废车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18-12-12
离婚后报废车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11月9日 来源:梅州日报
杨君俞
两夫妻闹离婚,分割财产并不奇怪,但梅州五华的阿萍在和阿伟的离婚诉讼中,要求将一辆已报废小车的财产价值进行分割。最终,五华法院判定该小车共有财产价值已经灭失,对阿萍的要求不予支持。阿伟和阿萍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3名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互相积怨颇深。最终,阿伟于2018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时,阿萍提到夫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二手小车,她表示,如果离婚就必须将小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阿伟认为小车已经报废,不可能作为财产进行分割,并提交了该小车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予以证明。经法庭审查,该小车出厂时间已经符合报废期限,并于2018年1月11日在深圳市交警支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法院审理后确认阿伟、阿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阿伟诉请离婚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夫妻财产的问题,阿萍认为该小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小车经法定程序注销报废,该共有财产价值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灭失,阿伟不存在转移、故意销毁财产行为,故阿萍要求分割该财产价值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