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夫妻离婚 男方能否索回聘金?
时间:2018-09-19
闪婚夫妻离婚 男方能否索回聘金?
时间:8月24日 来源:南方法治报
杨君俞
一男子在订婚时掏了一笔彩礼钱,但婚后不足两个月女方就搬到娘家长住,该男子自感婚姻名存实亡遂起诉离婚,同时认为其理应全额收回彩礼。在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情况下,女方最终酌情返还一部分彩礼给男方。
2016年8月,梅州五华一名男子钟某经舅父介绍与古某相识。仅交往了几天,钟某就付给女方聘金11900元,另在上门提亲时举办了一次酒席,现场派发红包,前后共花费3万余元。见钟某如此有诚意,古某很快就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然而古某在婚后两个月内就搬回娘家长住。钟某对此心生不满,遂于2017年1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请求判令古某返还全部彩礼以弥补其损失。
庭审中,古某表示这桩婚姻是由钟某的亲戚提起的,女方没有以婚行骗。古某表示自始至终其只拿了11900元,而钟某起诉状提到的红包款等其他开支项目女方并未经手,因此不同意返还。古某对解除婚姻没有异议,考虑酌情退回聘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谈婚论嫁时,钟某关于食物礼品、车费餐费等开支,是按照正常人情往来的合理支出,其数额是钟某一家人自主决定的标准,钟某请求返还,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钟某付给古某聘金11900元,但是双方毕竟已经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加之钟某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给付婚前礼金的行为导致自身生活困难,因此,法院对钟某关于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古某及其家人自愿酌情返还聘金50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古某偿还彩礼5000元给钟某。
以案说法 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归根结底,只有男女情投意合,双方家庭淡化以彩礼彰显身份或进行利益交换的色彩,共同营造一种轻松、自由的恋爱环境,才是预防和化解彩礼纠纷的正确做法。毕竟与物质相比,感情才是最经得起时间考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