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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证据

时间:2018-08-1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703 次

分居证据

  时间:2018年7月15日  来源:新快报

杨君俞

●孩子尚年幼妻子非要离婚

●举证称自己曾坐牢两年多

分居两年就可以申请离婚?未必。来自梅州兴宁市的阿珍离家出走不久后锒铛入狱,丈夫没有放弃她,她却在出狱后起诉离婚,以本人被判刑的刑事裁定书作为证据,欲证明她与丈夫已分居满两年,这样也行?

阿珍诉称,她和丈夫阿亮自2013年登记结婚后就经常争吵,尽管在那一年生育一子,两人的关系也没有改善。2013年,因阿亮拒绝带小孩去看病,阿珍顿生离婚的念头,后在娘家人的劝导下,并且在阿亮写下保证书悔过的情况下,才打消离婚的念头。但是后来两人仍不断争吵,心灰意冷的阿珍就离开了阿亮和儿子。

此前庭审中,阿亮认为阿珍关于两人不和的叙述与事实有偏差。双方虽然因为对一些事情的看法不同而吵架,但都是因为琐事争吵。夫妻朝夕相处中难免有小矛盾,现在小孩尚年幼,为避免小孩在单亲家庭中成长,他不愿意离婚。

阿珍则执意离婚。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她把自己曾因犯罪被判刑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当作证据提交给法庭,以此证明本人已经和阿亮分居超过两年。原来,阿珍曾因为赴湖北咸宁市参加传销活动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地点: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不准许阿珍与阿亮离婚。

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小孩还未满5周岁,正需要得到父母的呵护。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偶尔有吵架、打架现象,但并无重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阿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造成分居,此情形与婚姻法中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条件不符。

法官最后强调,从法律角度出发,判断一段婚姻是否应该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涉及配偶一方犯罪入狱的离婚诉讼,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因并不在于“一方坐牢”。如果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法院也会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