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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肇事逃逸,交强险范围内能否获赔?

时间:2018-07-1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5402 次

驾驶人肇事逃逸,交强险范围内能否获赔?

时间:2018年6月4日  来源:南方法治报

徐冰琪

一驾驶人交通肇事致人损伤后逃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2万元,而保险公司以其逃逸为由拒付保险金,那么,肇事后逃逸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呢?近日,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2万元给驾驶人。

案情  驾车撞人后逃逸请求保险赔偿被拒

2017年1月15日,家住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的吴某驾驶其所有的小汽车从五华县安流镇往棉洋镇方向行驶,途经某路段时撞到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吴某驾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五华县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并被五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吴某与张某的家属达成调解,由吴某补偿张某各项费用111.5万元,而张某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出具申请,请求免于对吴某追究刑事责任。据悉,吴某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小汽车投保了交强险。事后,吴某与保险公司协商赔付,保险公司以吴某肇事逃逸且未及时向其报案为由作出拒赔通知。

2018年1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保险金12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吴某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范畴,保险公司依法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的情形不包括肇事逃逸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支持吴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请求。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权利与义务作了不同的规定,表明了国家立法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区别对待的态度。最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和社会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系无偿垫付。而保险公司的经费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费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系有偿赔付,故保险公司不享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吴某12万元。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