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赃车利益 结果得不偿失
时间:2017-08-09
贪图赃车利益 结果得不偿失
来源:南方法治报
吴凤茹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成为了人们重要的代步工具,二手车市场因此非常火爆,不少群众贪图便宜抱着侥幸心理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赃车,结果得不偿失。其实,不管是购买、转卖还是介绍销售赃车,都触犯了法律,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1以赃车抵对欠款换来刑罚
2016年3月,邹某将一辆来路不明的五菱面包车停放在其兄邹某雄家门口。当年4月,因邹某雄欠了简某1000元的石材款,遂将该车以1500元抵对欠款,简某另付给邹某雄500元买下该车。经查,该车是2011年11月1日在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失盗的车辆,原车主是曹某。经梅州市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的车架号码被改动,发动机号码未被改动。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846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雄、简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两人能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2将赃车送人依然难逃法网
2012年底,陈某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五华县安流镇以93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到五菱面包车一辆,后于2013年12月间以93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陈某桃。陈某桃购车后供自己使用。2014年间,陈某桃在车辆损坏后因修理费用昂贵将该车停放在汽车修理厂内,后于2015年11月将该车送给陈某某使用,陈某某支付3600元修理费后持有、使用该车。2016年9月19日,五华警方从陈某某手中扣押该车,经查,该车系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立案侦查、受害人黄某的失盗车辆。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的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均被改动。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75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桃、陈某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桃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陈某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3购买、倒卖、介绍者均领刑
2009年底,陈某从一名男子手中,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以6000元购买到一辆小型面包车。2010年底,陈某以58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胡某新。2013年12月,胡某新经胡某会介绍,以56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谢某。谢某于2014年的一天以3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钟某。2016年7月6日,钟某驾驶该车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查,该车于2007年6月4日在东莞市被盗,原车主系李某。经公安痕迹鉴定,该车车架号码被改动。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07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胡某新、谢某、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胡某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销售,谋取利益,究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陈某、谢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胡某新、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胡某会介绍他人买卖赃车,是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支招
如何减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发生?
近年来,梅州五华法院一审审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现日渐增多的趋势。法院通过调研该类案件发现,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主要对象为电动车、摩托车、机动车等车辆,并且多为盗窃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往往来源于外地,运输到本地后,一般通过熟人或者废品收购站、二手市场、农村小店等隐蔽场所进行交易。犯罪嫌疑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侥幸、贪小便宜的心理支配下,主动购买赃车,一般用于自用或者再次转卖赚取差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高发不仅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而且不利于打击和惩罚侵财犯罪,相关部门应从多方面着手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据调研发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而是想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介绍赃物等行为谋取金钱利益,他们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自身行为已触犯法律,以为自己没有参与盗窃、抢劫等犯罪,赃物是不是他人通过违法犯罪所取得的与自己无关。为此,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开展典型案件的以案说法,全面阐释该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引导群众摒弃“贪小便宜”的念头,通过合法手续购买车辆。
二是加强整治,规范交易市场。结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销赃的特点,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此类犯罪多发场所的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对经常收购、销售赃物的车辆修理点、废品收购站、偏僻小店等地方的治安管控以及日常管理、排查工作,严厉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对销售、代为销售可疑物品、赃物的,及时处理,避免形成恶性循环,降低此类案件的发案率。
三是加大对盗、抢等侵财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物多来自盗窃、抢劫等侵财类案件。据统计,近三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有89.3%的赃物来源于盗窃所得。因此,要预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频发,就要从源头上对盗窃、抢劫犯罪活动加强防范和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只有盗窃者或抢劫者归案,供出赃物的去向,司法机关才能比较容易找到购买赃物的人及其犯罪罪证,才能提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破案率,有效减少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