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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单方委托评估 保险公司不认账遭败诉

时间:2017-05-15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856 次

  梅州某运输公司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事后该公司单方委托评估并以此为依据起诉索赔,但保险公司对此评估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近日,梅州市五华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164220元,而运输公司则应自行承担车辆评估价及评估费的20%。

  案情回顾  运输公司评估车损后将货车修理使用

   2016年7月27日,石某驾驶钟某所有的车牌号粤MW2×××重型货车行驶至五华县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司机刘某驾驶的梅州某运输公司所有的粤M04×××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又碰撞到路边停放的李某的粤MC6×××小车及古某的粤MC1×××轻型货车,造成刘某和石某受伤、4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五华县交警大队认定,粤MW2×××重型货车司机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粤MW2×××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所有的车辆粤M04×××被拖至某汽修厂维修,施救费为7500元。2016年9月20日,运输公司委托北京某评估公司对该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188550元,并支付了评估费7400元。不久,车辆修理完毕并投入运营。2016年11月,运输公司将粤MW2×××的驾驶员石某、所有人钟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其经济损失,包括车损188550元、评估费7400元及施救费7500元,共计2034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同一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粤MC1×××、粤MC6×××的车主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因运输公司评估车损时未通知其到场,运输公司单方委托评估公司,所以对运输公司的评估结论不予认可,要求对运输公司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意见  运输公司单方委托致车辆无法重新评估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车辆配件的独立性,其损坏后具有可替代性,现运输公司的车辆自行修理好并已正常营运了一定时间,对其车辆配件是否为二次损坏或某些配件的损坏与此次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均已难以再次确认,现即使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亦不能完全确认此次事故与运输公司车辆损失的直接关联性,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重新评估申请不予支持。

  然而,因运输公司的单方委托评估,造成车辆损失不能重新评估,运输公司应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运输公司提交了188550元的车损评估报告,虽不能完全作为损失依据,但基于公平原则,运输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自行承担车辆评估价及评估费的20%。根据运输公司提交的报告,涉案车辆的评估损失为188550元,评估费为7400元,总共为195950元。运输公司承担其中的20%,即39190元;保险公司承担80%,即156720元;加上运输公司自行支付的车辆施救费7500元,此次事故共造成运输公司经济损失共164220元。

  此外,因粤MW2×××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又因此次事故还造成另外两辆车受损,保险公司应优先在2000元的财产保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财产损失,但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应予以预留另外两辆受损车辆的损失份额,并平均分配,故保险公司应在2000元的财产保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运输公司损失666元。又因保险公司为粤MW2×××承保了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163554元的赔偿责任,而驾驶员石某、所有人钟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运输公司车辆损失164220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66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63554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层出不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广大驾驶者要学会谨慎处理,妥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冷静对待,尽量与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妥善协商各项事宜,特别是车损评估,最好是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委托共同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尽量不要单方委托评估,避免诉讼时需要为单方委托评估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