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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墓”虽属违建 擅自损毁也要赔

时间:2017-05-15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6680 次

  在农村地区,受传统守旧思想作祟,违法修建“活人墓”的现象随处可见,那么他人违法修建的“活人墓”,我们是否就可以打着“维护集体利益”的旗号擅自损毁呢?

  案情回顾  暴力损坏违建坟墓被判赔偿

  早在1982-1983年间,谢某碗的父亲(已故)就在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某村张某(已故)承包的山地处开有一穴印堂。1992年11月9日,谢某碗的父亲经山地承包户张某同意后,向村管理区和棉洋镇林业部门提出修建坟墓的申请,并经过了审批,但由于各种原因,申请的山地一直闲置着。直至2015年,谢某碗才在该山地上动工修建一坟墓作为其本人的生居地坟。因新建的坟墓距离同村谢某华家的祖坟仅约50米,因此谢某华家认为该坟墓占用了其祖坟上面的印堂,双方开始争议不断。经多次协商无效后,谢某华的父亲于同年3月4日投诉至棉洋镇政府,五华县农业局即于两天后向谢某碗发出《制止违章占用林地通知书》。本以为谢某碗接到通知书后会自觉履行义务停止修建坟墓,岂料其依然施工不误,双方纠纷开始升级,谢某华、谢某毫等3人遂持铁锤、锄头等工具前往毁坏谢某碗兴建的坟墓。谢某碗起诉到法院要求谢某华、谢某毫等3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毁坏的坟墓损失合计26875元。

  谢某华认为,谢某碗兴建的坟墓本来就是违法建筑,其3人只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损毁坟墓,并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谢某碗兴建的生居地坟是否占用谢某华家祖坟的印堂发生争议,谢某华等3人在相关部门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没有采用合法途径解决,而是自行采取暴力手段毁坏此坟墓。即使谢某碗违法修建坟墓,也应投诉至政府相关部门去制止、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而不是擅自毁坏此坟墓,谢某华等3人因此给谢某碗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据鉴定,谢某碗的生居地坟损失修复价格为4290元,故法院判决谢某华、谢某毫等3人应赔偿谢某碗损失4290元。

  法官后记  推行土葬改革政府应“给力”

  本案中谢某婉虽然违法修建坟墓,但谢某华等3人却没有权限和权力擅自损毁,而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去解决,切不可擅自化身“拆迁者”强拆他人财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也不得在耕地、林地等地区建造坟墓。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农村修建“活人墓”不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还侵占了农村有限的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更甚的是,村民受风水封建迷信影响因选择坟地、迁移坟墓而引发矛盾的事件也层出不穷,给社会造成了新的不安定因素。另外,农村地区群众上山祭祖烧香燃炮也存在着森林火灾的安全隐患。

    在农村地区推行土葬改革的实践中,既要求村民自觉革除修建“活人墓”的传统守旧风俗,也需政府“给力”。一方面,政府应本着以人为本的为民服务理念,加强土葬改革的宣传教育,耐心向村民解释为何要推行土葬改革,实行土葬的危害何在,摒除土葬后“活人墓”该何去何从,全力引领村民自觉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另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下大决心,合力出拳,多管齐下,设“法”拔除此“烂根”,或可使农村“活人墓”渐渐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