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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拖拖……“拖出去大刑伺候”!

时间:2017-03-3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662 次

每每年关,我们总是听到这样那样拖欠农民工工钱的事情,看这样那样欠薪的花样翻新。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一年到头的夙愿,就是靠自己的体力赚来的血汗钱能全额领回,过个好年。拖欠民工工资,法理难容,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恶劣,甚至会锒铛入狱。

1.拿“质量不合格”做挡箭牌拒付劳动报酬

作为家庭较困难的农村建筑劳务人员,工作强度大的体力活对他们而言倒不成事,但完工后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拒付劳动报酬无疑“雪上加霜”。

家住兴宁市黄陂镇的叶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其在为老板钟某的砖厂搭好棚面后要求支付工资款时,就被“质量不合格,未保证三年使用期”的言语搪塞回来。近日,该案经五华法院审结后,判决钟某应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叶某劳动报酬20000元。

2012年7月至9月期间,叶某为老板钟某的砖厂搭建厂房,9月份搭好棚后,经结算,钟某在支付部分工资款后,仍欠叶某22000元。因钟某资金周围困难,于是写了张“欠条”交叶某收执。2012年至今,叶某一直向钟某催收,钟某支付了2000元后,余款20000元一直没有偿还。叶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支付剩余工资款。

庭审中,钟某辩称,叶某完成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双方当时口头约定了三年的使用期,但现在叶某搭的棚仅使用二年就坏了,应由叶某先维修好。叶某则认为,双方从来没有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约定,当时工程也经钟某验收合格,钟某应支付工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拖欠叶某的工资款,有钟某所立的“欠条”为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钟某辩称双方对搭的棚约定了三年的使用期,但无法提供证据,叶某也予以否认。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拖欠民工的血汗钱于情于法都应受到谴责,作为老板,应学会换位思考,处于弱势群体的民工是流了多少汗水才换来的工资款,不应以各种无中生有的理由来搪塞他们,不然不仅伤害了民工,也失去了自己的诚信原则,甚至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2.老板玩“失踪”拒付劳动报酬

在山庄从事洗碗工作的朱某因老板玩“失踪”,被拖欠的四个多月的工资至今未果。近日,该案经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老板胡某应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给朱某8000元。

年余四十的妇女朱某为补贴家用,于2014年初开始到老板胡某经营的××山庄从事洗碗工作,约定每月报酬1800元,在每月15日前支付。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后,老板胡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至2014年5月底,已累计拖欠8000元。2014年6月4日,在朱某的要求下,胡某出具了“欠条”交朱某收执。但胡某立下欠条不久后,其所经营的山庄便关闭,其人也去向不明,人间蒸发。朱某遂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胡其支付工资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老板胡某拖欠工资款并要求其偿还,提供了欠条书证实。该欠条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和计付利息,相当于不定期无息欠款。胡某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老板拖欠员工工资后就骤然玩“失踪”,企图逃避支付责任,但法院经依法公告传唤,被告若没有到庭的,依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老板虽然可以和员工玩“失踪”,但丢不掉“责任”,生效判决若被告一直未依法履行,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被告的生活、生产空间大大压缩,如贷款、出境、购买飞机票和列车软卧票都会受限,倒逼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3.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民工工资领刑二年

在老板刘某的承包工地施工完结后,民工本以为可以领取工资款安心过个好年,岂料老板携款“走路”。近日,该案经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3年12月25日,老板刘某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T8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请到张某、肖某等民工帮其所承包工地进行施工,期间支付了民工的部分生活费及一些民工的工资。截至2014年12月2日止,刘某共结欠民工工资687630元。2014年10月29日,刘某与中铁二十局项目部结算工程款1381662元,未结算150000元,刘某已领取工程款1356031元。经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民工工资,但刘某均采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刘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临近春节,法官提醒广大老板们,要主动承担起责任,将民工们的工资款全额发放,否则拖欠员工劳动报酬,若情节恶劣,数额较大,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