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把泥土春雷打过野火烧过……六亲不认过”
时间:2017-03-30
近年来,农村里因为土地权属问题发生冲突,由争吵到大打出手甚至触犯刑事法律,酿成故意伤害的事件频频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了消极的影响,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对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相关农村故意伤害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不许侄子砌围墙,叔出手伤人蹲监狱。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9时,刁某辉接到妻子曾某的电话,得知侄子刁某财在其两家有争议的地方砌围墙,其听到后马上到刁某财砌围墙的现场,与刁某财家发生争吵并引起双方打架,造成刁某辉、刁某财以及刁某财的儿子刁某添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并被送医院治疗。在打架过程中,刁某辉手持建筑砖块致伤刁某添的头部。经梅州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刁某添的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构成IX伤残。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刁某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刁某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刁某辉有期徒刑三年。
为争土地父子反目。2015年4月16日上午,魏某增与其父魏某成、其兄弟魏某等人因为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吵进而打架,在此期间,魏某成企图用竹棍去撞魏某增,不料魏某增接过竹棍反推向其父魏某成,导致魏某成当场摔倒并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魏某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魏某增赔偿了10000元伤药费给其父魏某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能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与受害人属父子关系,且已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魏某增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魏某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七旬老人为争地致同胞兄弟轻伤。2016年2月16日17时,年过七旬的赖伯与将近七旬的同胞弟弟赖某煌因土地纠纷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赖伯与赖某煌两人抱在地上翻滚相互扭打,致使赖某煌受伤。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辉的第12胸椎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以构成轻伤一级,左食指近节指骨骨折,已构成轻微伤,赖某煌的损失程度属于轻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赖伯能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属兄弟间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赖伯已将赔偿款交法院保管,酌情对被告人赖某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赖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土地权属纠纷引发农村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的主因
法制观念淡薄,不善于法律维权。由于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多为文盲、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加上农村普法教育形式单一,方法简单,效果甚微。群众不学法、不懂法和不用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村民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作用及运行机制缺乏必要的了解,通过诉讼维权的法律观念没有确立起来,以致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不会首先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加上对触犯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认识不足,发生矛盾后往往只会意气用事而大打出手,导致故意伤害事件频频发生。
基层调处不到位,矛盾化解不及时。对土地有争议,一开始往往是双方发生争吵,若当时这些小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便能避免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按照农村的传统,有事请村上的干部协调解决、主持公道是极为常见的。但是,由于目前农村基层调解机制发展不完善,相关调解制度和程序不完备,权责不明确,村干部的素质不高,经常导致出现纠纷和问题无人管、不敢管、不会管,以致没能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酿成故意伤害案件。
过分注重利益,争强好胜心理。土地历来是农民的命根子,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其生产、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加上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建房增多,土地变得更加珍贵,为此同村、邻里甚至亲属之间经常因为某些土地及到自身利益,不愿吃亏,引起矛盾。起争议时不能以宽容之心和忍让的态度处理事情,为逞一时之快,不计后果,简单地认为用暴力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以致大打出手。
3.完善法律法规及加强法制宣传刻不容缓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农村稳定是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因素,为此针对农村故意伤害案频发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重点普及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依靠团结基层组织,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通过开展典型案件的以案说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加强村委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完善基层调解机构。加强对村干部学法、用法的培训力度,强化其职能,提高其排查、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驻村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及时有效地介入调处土地纠纷,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争取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和避免因调处不力而将一般性的矛盾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案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行政行为。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中,发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不完善和相对滞后等问题,这不仅在客观上诱发了纠纷的发生,还给此类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扰。为此,应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和规范土地的买卖、流转、承包、征用等行为。另外,相关部门应对农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彻底的清查,征询四邻意见,严格按实地情况标明四至,避免引发矛盾纠纷。村委、乡(镇)土办、城建等部门在规划审批有关项目时应认真履行好审查职能,杜绝出现违法占地、搭建违章建筑或违规超标准、超审批范围建房等情况,尽力减少和防止人为原因引发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