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兄伤人而弟代赔,只因协议签了字

时间:2016-11-23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831 次

刘燕花


哥哥将他人打伤,两个弟弟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伤者达成协议。为了追讨赔偿款,伤者将协议上标明的四兄弟都告上了法院。近日,该案经梅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于得出了审判结果:两个在协议上签了字的弟弟需要赔偿5.5万元,而真正伤人的哥哥则无需依据协议赔偿。

 案情  兄弟签协议,效力可否溯及哥哥?

 2014年11月16日,杨某因土地纠纷与杨甲(化名)四兄弟发生冲突。杨某期间被杨甲打伤致住院治疗,事后经鉴定为轻伤,杨甲因此被刑事拘留。

 2015年2月3日,为了让哥哥杨甲能得到对方的刑事谅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杨乙、杨丙(均为化名)与杨某达成协议,约定由杨甲四兄弟一次性给付杨某医药费等8.5万元,杨某承诺不再追究杨甲的刑事责任。杨乙、杨丙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杨乙、杨丙支付了3万元后就未再支付剩余款项,杨某多次向杨甲四兄弟催收余款,都遭到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并要求杨甲四兄弟支付余款5.5万元。

 庭审时,杨某认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他与杨甲四兄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意行为,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此协议是有效的,要求杨甲四兄弟履行协议。然而杨甲四兄弟则认为,杨甲、杨丁没有参与调解,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名,且协议签订后也没有履行协议、没有追认协议,因此协议对杨甲、杨丁没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杨乙、杨丙虽然在协议上签名了,但他们不是致使杨某受伤的侵权人,所以他们两人也不用承担杨某的医药费。

 判决  哥哥事后无追认,协议对其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杨乙、杨丙为了哥哥杨甲能取得伤者杨某的谅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与杨某签订协议,且已经部分实际履行。因此,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签字双方均有约束力。杨甲、杨丁没有参与调解,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及委托他人代理,事后更没有对协议内容进行追认,所以杨某请求杨甲、杨丁履行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杨乙、杨丙支付5.5万元给杨某。

  法官提醒

    案件的承办法官点评称,合同具有相对性,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应如约履行。另外,协议是不允许随便签名的,当事人签名后是要受法律约束的。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等文件时务必慎重,认真看清楚内容,避免盲目签名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