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不履行“口头协议”当“挡箭牌”
时间:2016-11-23
刘燕花
梅州一定作人违约被起诉,以“另有口头协议”争辩终败诉定作人签订合同后又不依约履行支付义务,被承揽人诉至法院还宣称当时还有“口头协议”约定了支付条件,“只是没有写成白纸黑字”,坚决拒不履行义务。近日,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定作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支付2万元工程费用补贴给承揽人,对其主张有“口头协议”的意见不予采纳。
案 情 挖井不成功不给补贴
2016年4月,承揽人古某与定作人周某经多次协商签订了《钻井合同》,约定由承揽人古某为定作人周某负责的蓄能电站施工项目部钻一口水井。
在钻井过程中,承揽人古某在合同约定地点钻井到50米深时还没有发现水源,其根据自身工作经验及现场地质情况,认为无法达成合同约定的成功钻井。为不耽误周某的工作安排,古某当即电话通知周某实行其他方案解决用水问题,并立即停止钻井。
后经多次协商,周某均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不成功的水井付2万元”的义务,古某遂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其“不成功水井”的工程费用补贴2万元。
庭 审 辩称另有“口头协议”
古某在庭上提出,其提供的《钻井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承揽人不向定作人承诺钻井深度,但承揽人将尽自己技术能力为之。若最终是不成功的水井,定作人周某必须向承揽人古某支付最低工程费用补贴2万元,工程完工后付款。因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周某需支付“不成功水井”的工程补贴费用2万元给古某。
周某则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钻井合同》,但双方还另外订立有“口头协议”,约定如果承揽人钻井到100米深还未能达到水量要求,定作人才承诺支付工程费用补贴2万元。现在古某只钻井到50米深,不符合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的条件,故其拒绝支付。
判 决 定作人按书面合同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某与周某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钻井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古某按合同约定在周某指定的地点作业,钻井到50米深时按照其作业经验及现场地质分析,认为无法钻出合同约定的水量而停止作业,同时也将情况如实告知了周某。根据双方签订的《钻井合同》,周某应支付2万元工程费用补贴给古某。
对于周某提出“双方有口头协议约定钻井到100米深,如果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水量5吨才支付该2万元”的主张,古某予以否认,且《钻井合同》中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应限期内支付古某钻井工程费用补贴2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口头协议”虽然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证明,而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才是法庭认可的有力书面证据。因此,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发生买卖、承揽等合同关系时,应尽可能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使用口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