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用调羹就不用法槌
时间:2016-11-23
徐冰琪
建房原本是大喜事,不料发生触电事故,导致主家及承包人等4人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及补偿款分配问题,你告我,我告你,你还告镇政府,一事故引发3起案件。两年的诉讼拉锯战,最终在法官春风化雨、耐心细心的调解下息诉,案结事了。近日,梅州五华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同时与该案相关的其他两起案件也以撤诉方式圆满收尾。
农村建房触电引纠纷
事情追溯到2013年3月,曾某基、钟某龄夫妇受五华县A镇某村屋主钟某红、刘某群夫妻的聘请在该村公路边建房。2014年10月30日,在进行第二层楼面绑扎钢筋时,因人手不够,曾、钟夫妇便与主家钟某红协商,由刘某群及黄某帮忙绑扎钢筋。在绑扎钢筋过程中,因第二层楼面距离路边的高压线只有2米,曾某基、钟某龄、刘某群、黄某等4人中有人不慎将钢筋的一头触到高压线,导致在场4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钟某龄、刘某群、黄某伤势比较严重。经医生鉴定,钟某龄为六级伤残,刘某群为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主家钟某红为曾、钟夫妇支付了13000元医疗费。2014年12月30日,五华县B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将99000元补偿款转至五华县A镇政府名下,该款后由钟某光(主家钟某红的父亲)及刘某群领走。该纠纷在起诉前经有关部门多次召集双方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
第一案将“主家”告上法庭
2015年7月,钟某龄、曾某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主家钟某红、刘某群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钟某龄医疗费273734.6元及曾某基损失15470元。此案为本纠纷的第一案,本案一审主审法官认为,双方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绑扎钢筋属于承包人的工作范围,但承包人并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而在施工过程中主家钟某红等并没有过失,所以承包人钟某龄与曾某基应负全部责任,遂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承包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承包人主张绑扎钢筋不属于其承包范围,主家主张绑扎钢筋属于承包人工作范围。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绑扎钢筋是否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以及谁人手握的钢筋碰触高压线是本案的关键事实,涉及当事人责任认定问题,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主家将建筑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本身对选任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责任认定和损失认定问题,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2016年7月,该案落到五华县人民法院年轻法官小陈手中。
第二案第三案相继告上法庭
2015年8月,钟某龄、曾某基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将五华县A镇政府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按份额44500元补偿款,此为第二案。此案一审以钟某龄、曾某基无证据证明五华县A镇政府及刘某在分配款项过程中存在过错,亦没有证明五华县A镇政府及刘某有责任对诉争款项进行分配,判决驳回钟某龄及曾某基的诉讼请求。钟某龄及曾某基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4月,第一案仍在二审过程中,主家刘某群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承包人曾某基、钟某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754025.05元。该纠纷引发的第三案,又由陈法官承办。
法官使出“洪荒之力”促调解
该纠纷社会影响较大。第一案及第三案的主办人陈法官倍感责任重大,但是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官他懂得化压力为动力。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陈法官做好打持久 战的准备,组织双方调解不下十次,并多次组织各方到现场勘查,在现场为当事人分析案情及责任划分。在多次的调解中,陈法官认真结合案件事实,释明法律关系,讲解道理,深入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平衡点。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愿意做出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家钟某红、刘某群自愿补偿曾某基、钟某龄50000元,此款分四期付清,并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在此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第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第三案以撤诉结案,当时仍在二审阶段的第二案钟某龄、曾某基向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得到准许。至此,长达两年的诉讼拉锯战在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实现案结事了,达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后记
近年来,农村自建房屡屡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归根到底是安全注意意识淡薄。雇主经常雇佣没有资质的人员建房,也很少对他们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完全是拿来就用,导致事故频发,容易造成意外伤害。建房时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减少事故发生。
本案纠纷相对复杂,但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有一颗为民服务、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心,有一份构建和谐社会的使命感,就没有解决不了的纠纷。
五华法院在全力以赴打好年底攻坚战的同时,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促进案件圆满解决,努力实现案结事了。